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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莊書雯余欣璇廖棣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昱翔
輔佐人
周佩穎
被告
古鈞宇

許竣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翔、古鈞宇、許竣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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