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林鈺珍
- 當事人李興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511號、107年度執緩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興隆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除應 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外,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於民國107年7月5日確定。惟受刑人自109年1月起開始遲延給付,同年10月起即未如期清償被害人即柏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帝公司),距附表所示履行期間已有相當差距,且迄今支付之金額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復經柏帝公司具狀表示「…被告表示於109年8月31日前支付60萬元,並自109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給付10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然實際上被告僅於109年9月4日支付60萬、同年月21日支付10萬元 ,此後未再履行其承諾,迄今尚有21萬元餘款未給付」等語,且受刑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署說明,亦表示可於110年3月16日前將21萬元賠償給柏帝公司,惟本案已逾越履行期間卻仍未賠償完畢,顯見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興隆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1 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除應依附表所示之內 容支付損害賠償外,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10萬元,並於107年7月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受刑人原均按期支付損害賠償,惟自109年 1月起開始遲延給付,經柏帝公司與受刑人聯繫,並同意展 延給付期限至109年5月15日,且約定受刑人應一次給付109 年2月至5月積欠之款項35萬元,然受刑人未遵期給付,僅於109年5月25日匯款5萬元,雖餘款尚有91萬元,惟其清償額 度已達60%;嗣柏帝公司於同年6月向臺北地檢署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後,受刑人因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給付方案,並稱將於同年8月31日前給付60萬元,並自109年9月起按月 於每月11日給付10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受刑人雖未依前開期限按時履行,然已於同年9月4日給付60萬元、同年月21日給付10萬元,迄至109年12月止,尚有21萬元餘款未 給付等情,業據柏帝公司具狀陳述明確。可見受刑人於109 年12月間清償柏帝公司之額度已逾90%,參以受刑人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庭說明,於109年12月31日庭訊 時供稱:因為我父親生病又住院,那段時間無法專心工作,還有支付看護費用,才亂了步調,而且我之前也都努力還款,不會因為剩21萬元就讓自己被撤銷緩刑等語,則受刑人是否有惡意不履行之情事,已非無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附表: 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 支 付 方 式 207萬元 應自107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3萬元,共給付12期;第13期開始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10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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