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 原告
-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秉豐
- 被告
-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9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宣判終結,原告於同年9月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