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 原告
- 林虔隆
- 被告
- 魏吉仙
- 法定代理人
- 魏取向
- 被告
- 牽牛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盛
- 被告
- 米塔汐止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吉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