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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朱家毅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狄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俊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以及所竊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462號
                                                第8988號
  被   告 吳俊狄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10日下午5
    時2分,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龍京門市內
    ,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所陳最販售之「
    鰻魚玉子御膳商」2個(共價值新臺幣278元),得手未結帳
    欲離去時,幸經店長王星力即時發現,追出店外取回遭竊之
    便當,而吳俊狄則趁隙逃逸離去。   
二、案經王星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狄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星力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
    含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照片3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弘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宛序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6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