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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峻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子崴

具 保 人 翁茂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9年度執字第1993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茂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茂証因被告鍾子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7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7月14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3月(共3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同時按具保人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本人準時到案執行,逾期如逃匿者,即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均送達於前開被告及具保人之住所,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按被告之住所囑託拘提被告到案執行亦均未果等情,此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暨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峻彬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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