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27號
- 自訴人
-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稚舜
- 自訴人
-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君健
- 被告
- 李竹雨
- 被告
- 潘肇華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列自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時,雖曾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渠等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1日、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解除原自訴代理人之委任關係,有刑事撤回自訴狀、刑事撤回自訴、解除委任自訴代理人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59頁、卷四第253頁),是本案現已無律師為自訴人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自訴代理人,而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