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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林育如
原告
林婉婷
原告
金旻
原告
陳心怡
原告
黃建誌
原告
黃意升
原告
陳雅文
原告
林美宜
原告
鍾瑞蓉
原告
李立仁
原告
林美惠
原告
羅仲華
原告
范哲維
原告
蔡淑霞
原告
郭棨然
原告
林家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被告
許恒瑞
被告
房欣怡
被告
廖婉菲
被告
房凱蒂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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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江玉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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