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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

原告
許錚怡 (以下地址均詳卷)
原告
郭峰佑
原告
翁瑋駿
原告
謝宗修
原告
彭志能
原告
王禹文
原告
孫晧烜
原告
林愛倫
原告
李建樺
原告
周興利
原告
黃李堡
原告
潘立山
原告
李嘉華
原告
柯俊如
原告
宋名翔
原告
周梅莉
原告
楊逸婷
原告
張育恩
原告
施書帆
原告
李政聰
原告
陳韋君
原告
陳惠美
原告
陳怡真
原告
洪傳鈞
原告
吳詩婕
原告
陳柔安
原告
張晏瑞
原告
呂雨臻
原告
呂豐旭
原告
林琬芸
原告
姚婉萱
原告
林聖博
原告
陳書漢
原告
盧智偉
原告
方絜
原告
余茂祥
原告
洪邦瑋
原告
李彥樺
原告
李沛鴻
原告
余采甯
原告
吳旻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告
鄭雅壎
被告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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