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 原告
-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培仁
- 送達代收人
- 江若筠
- 被告
-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