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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傅偉洪翠芬劉俊源

原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送達代收人
江若筠
被告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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