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黃傅偉洪翠芬劉俊源
  •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 原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送達代收人 江若筠 被 告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