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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8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胡宗淦郭嘉林幸怡

原告
林翊瑄
被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皓翔
被告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祐鑫 住○○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被

告 江語婕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金易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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