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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因偽證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宋雲淳吳旻靜范雅涵

原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告
劉佳朋

上列被告劉佳朋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劉佳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起訴林鴻賢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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