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 原告
-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長志
- 被告
- 劉佳朋
上列被告劉佳朋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劉佳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起訴林鴻賢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