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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醫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姚念慈

  • 被告
    林興瑞王怡今乙○○甲○○被告戊○○己○○丙○○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醫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興瑞 王怡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慧珠律師 被 告 陳麗娟 鍾芳珠 高寶榕 邱美舒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9848號),被告等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並應為附表所列事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並補充如下: ㈠被告乙○○、甲○○、戊○○、己○○、丙○○、丁○○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自白犯罪(本院109年度原醫訴字第1號卷㈠第309頁參照) 。 ㈡科刑:被告、辯護人等與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刑度分別達成如主文所示內容之協商。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認被告、辯護人等與檢察官所達成之前揭刑度協商可稱允洽,爰依此諭知被告之宣告刑。而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被告乙○○、甲○○ 、戊○○、己○○、丙○○、丁○○各自願捐款300萬元、300萬元、 18萬元、12萬元、3萬元、2萬元與公益團體以贖罪愆並履行完畢,有各該公益團體收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被告 乙○○捐款至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肌萎縮症病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社團法人臺灣菸害防制暨戒菸衛教學會、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陳忠純紀念促進醫病關係教育公益信託財產專戶、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愛心第二春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喜願協會、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為台灣而教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附設臺東縣私立海山扶兒家園、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得勝者教育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肯愛社會服務協會、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灣省城隍廟、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動物緊急救援推廣協會。被告甲○○則捐款至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 、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流浪貓狗再生保護協會、社團法人臺北市照顧生命協會、中華民國流浪動物花園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社團法人臺灣流浪動物救援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安寧照顧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愛心第二春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環境資訊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戊○○ 捐款至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被告己○○捐款至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被告丙○○、丁○○ 捐款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本院109年度原醫訴字第1號卷㈠第317至451頁、卷㈡第5至111頁參照)。本院認被告等既然 承認犯行,且自願給付與檢察官協商之公益捐金額,可認有悛悔實據,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茲併予宣告被告林興瑞、甲○○各緩刑5年;被告戊○○、己○○、丙○○、丁○○各 緩刑2年。而被告戊○○雖非本案經營之主要共犯即被告乙○○ 、甲○○。但因其有分擔運送病患血液往返日本之重要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848號卷第53頁參照,被告乙○○、甲○○、戊○○有無違反其他醫事、藥事法規,檢察 官並未偵查認定),涉案程度較其他護理師被告己○○、丙○○ 、丁○○更重。斟酌被告戊○○前述分擔犯行、犯罪所得、公益 捐金額等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檢察官另請求對被告戊○○附加 如附表所示緩刑條件,洵屬適當(雖然被告乙○○、甲○○才是 主要犯行者。但渠二人共捐款600萬元,另受沒收700餘萬元。相較被告戊○○之公益捐、沒收金額,戊○○有必要再附加緩 刑條件)。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6款之規定,命被 告戊○○應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一場次(3小時 )的法治教育,復按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㈢沒收部分: 被告等行為後: ⒈醫師法第28條固有修正,但僅係刪除沒收之規定而回歸刑法(詳後述)與文字調整,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⒉總統以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條、第11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至之3、第40條之2,與刪除第39條、第40條之1,並自105年7 月1日施行。及105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同日又另以華總一 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該等修正,其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11條則分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除105年7月1日以後施 行之法律另有新規定外,應一律適用刑法前揭修正後之裁判時法。 ⒊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 ,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 ,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本院64年臺上字第2613號判例、70年臺上字第1186號判例及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 總會議決定㈡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至犯罪所得財物已分配,固應依法院認定之各人分得之數諭知沒收,然倘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或部分未分配(無法分配)者,各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著有104年度臺上字第3864 號判決可資參照。 ①被告乙○○、甲○○部分:渠等犯罪所得,起訴書雖記載為5662 萬4425元。但經蒞庭檢察官重新檢視卷證資料後,認為該等金額,雖係各個客戶交付被告等的費用,但非純係被告乙○○ 、甲○○之犯罪所得,被告乙○○、甲○○就本案之直接所得,合 計僅為0000000元,並附具算式提出109年11月12日109年度 蒞字第16084號補充理由書更正。本院認為,本案跨越99年 至104年,顧客繁多,帳冊應數繁雜,犯罪所得範圍,認定 的確顯有困難,本院茲以蒞庭檢察官所提出之前述資料估算認定之。據上,被告乙○○、甲○○之犯罪所得估算為00000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新臺幣無不宜執行沒收情事,下同)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乙○○、甲○○乃夫妻,固然現行夫妻財產制本質上乃 分別財產、各自獨立,但現實上也不乏同財共居情事。而目前無證據證明前述犯罪所得財物已經分配,依前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被告乙○○、甲○○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附此 敘明。 ②承上規定,戊○○之犯罪所得24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承上規定,己○○之犯罪所得24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承上規定,丁○○之犯罪所得4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承上規定,丙○○之犯罪所得5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固有規定,但被告等犯本案所用之物(器械 設備等),應乃上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屬於被告,故不符本段首揭沒收規定。 二、不得上訴: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所定簡易程序求刑協商制度,不論其第一項「偵查中求刑協商」或第3項「審判中求刑協商 」,皆在擴大簡易程序力求迅速審結之功能,同條第四項乃定明除有該條但書情形外,法院判決時,應受檢察官求刑或緩刑請求範圍之限制。又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而為判決,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復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 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此所謂「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自包括該法條第1項「偵查中求刑協商」 及第3項「審判中求刑協商」所為之科刑判決,皆不得上訴 ,以落實此等輕微明確案件早日定讞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861號判決參照),本件既依檢察官與被告等、辯護人等於準備程序中之協商刑度為判決,是本件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 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74條第2項第5、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附表: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6款規定,命被告戊○○ 所為之事項: ㈠於緩刑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㈡接受一場次(3小時)的法治教育。 備註: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前開命其所為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9848號被   告 乙○○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2人共同 王聖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慧珠律師 被   告 戊○○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 女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群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群海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甲○○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6樓上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質公司)之負 責人,戊○○、丙○○、丁○○、己○○為前揭公司聘僱之兼職護理 師。乙○○、甲○○、戊○○、丙○○、丁○○、己○○6人均明知其等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共同基於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乙○○、甲○○2人先後以群海公 司、上質公司之名義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自然殺手細胞(Nature Killer Cell,簡稱NK)免疫療法,宣稱該療法係 從人體周邊血液抽離出NK運用細胞淚素培養及活化NK達到相當數量後,再用注射方式回輸人體,以治療癌症病患等療效,嗣如附表一存款人所示病患或其親友得知上開訊息輾轉聯繫乙○○、甲○○2人,依其等指示自民國99年8月23日起至104 年11月16日止,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款項匯至乙○○設於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乙○○之滙豐銀行帳戶)後,甲○○再將前揭款項轉匯至其設 於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之滙豐銀行帳 戶),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662萬4,425元,再由乙○○或甲○○指派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戊○○ 、丙○○、丁○○、己○○至病患住處或群海公司、上質公司上址 等非醫療機構處所,為病患進行抽取及回輸血液之醫療行為,戊○○、丙○○、丁○○、己○○等護理師每次可領取300元至500 元不等報酬,4人分別領取總計如附表二所示報酬金額。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乙○○係群海公司負責人,曾出借群海公司辦公室作為被告甲○○執行NK療法之場所。 2、被告甲○○有在經營NK療法,收費標準由日本公司決定,被告乙○○偶爾會協助被告甲○○聯絡病患。 2 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承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2、病患將相關費用匯至被告乙○○之滙豐銀行帳戶後,由被告林怡今自網路銀行將相關款項轉入甲○○之滙豐銀行帳戶,再由被告甲○○滙款至日本方指定帳戶,款項匯畢後由被告甲○○安排被告戊○○、丙○○、己○○、丁○○等護理師依病患需求,分別到病患家中、群海公司辦公室或車上進行抽血送至日本實驗室,等免疫細胞培養完成後,再由被告甲○○與病患約定時間,安排被告戊○○、丙○○、己○○、丁○○到指定地點為病患回輸血液。 3、群海公司兼職護理師進行抽血回輸業務時,未經在臺醫師指示,醫師也沒有在場。 3 被告戊○○之供述及刑事答辯狀乙份 1、承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2、從94年起開始兼差協助被告乙○○、甲○○等人所開立之公司幫人抽血、回輸及運送血液至日本。 3、上質公司有架設網頁,上面就有記載NK療法。 4、群海公司沒有經主管機關核准,都是以個人醫療方式協助病人從事NK療法,上質公司則與上質整形外科診所配合,由該診所院長陳煥棠醫師名義,從事NK療法。 4 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承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2、約104年間被告甲○○聯繫幫病患抽血及回輸,論件計酬,抽血200元,回輸500元。 3、生質公司會找具護理師執照之護理師幫病患抽血,經專人送到日本培養NK細胞後再送回國,並由上質公司指派護理師幫病患回輸NK細胞血液,療程約6次或10次不等,都沒有受醫師囑託或醫師陪同。 5 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承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2、通常是接到被告甲○○或上質公司盧書敏的電話告知有抽血及回輸需要;執行地點在上質公司或客戶家中。 6 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承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2、在群海公司及上質公司從事的業務就只有抽血、回輸細胞及衛教,都是在客戶家中或客戶指定地點進行抽血及回輸。 3、都是接到被告甲○○或是公司小姐的電話,才會對病人進行抽血及回輸作業,並沒有經過醫師指示。 7 證人即病患彭美玲之家屬吳金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母親彭美玲聽親友介紹而做NK療法,因此匯款至被告乙○○之匯豐銀行帳戶,彭美玲接受次數7次,第1次費用5萬6,000元之後每次5萬4,000元。 8 證人即病患蕭宏綸之家屬許雅惠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1、經病友母親即證人黃芝榕介紹知道NK療法後與被告甲○○聯絡,被告乙○○在某次療程協助將培養好的血液送給證人許雅惠。 2、為了兒子蕭宏綸接受NK療法而匯款至被告乙○○之滙豐銀行帳戶,每個禮拜要花6萬元,陸續匯款200萬至300萬元。 9 證人即病患高平和之家屬高永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高永生之二哥高平和經不知名人士介紹認識被告乙○○、甲○○而接受NK療法。 2、匯款至被告乙○○之匯豐銀行帳戶款項是用於支付證人高平和NK療法之費用,是高平和請伊公司小姐匯款。 3、匯款會用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有時用高平和或秘書張若蓉之名義匯款。 10 證人即病患鄭皓尹之家屬黃芝榕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1、透過友人轉介向澳門某單位尋求NK療法,之後該單位人員表示可透過被告乙○○繼續實施治療,因此與被告乙○○聯絡,之後由被告甲○○聯繫有關血液輸送等情形,證明被告乙○○、甲○○2人均有參與犯行。 2、99年至102年間因為透過被告乙○○為其子鄭皓尹實施NK療法,所以先生鄭志宏及親屬有陸續匯款至被告乙○○之匯豐銀行帳戶。 11 證人即病患林子永之家屬忻茉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因配偶林子永之指示而匯款至被告乙○○之匯豐銀行帳戶,用途是為了支付NK療法,共做了11次,共69萬3,000元。 12 NK療法契約書及文宣資料、上質公司文宣資料各乙份 佐證被告甲○○提供NK療法之文宣資料,藉以推銷NK療法之事實。 1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108年10月31日(108)台滙銀(總)字第36750號函文暨所附乙○○滙豐銀行帳戶、甲○○滙豐銀行帳戶自95年7月1日至108年9月之交易明細各乙份 證明被告乙○○、甲○○收取如附件一所示款項之事實。 14 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70108694號、109年3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1606070號函文各乙份 證明我國目前尚未核准NK療法;且護理人員未經醫師處方,將培養含有NK細胞之血液回輸入人體之行為,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當認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行之。 1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824號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1068、107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乙份 證明被告乙○○曾於從事NK療法之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知悉NK療法於我國尚未經核准仍違法指示護理師為病患執行抽血與回輸等違法行為。 二、核被告乙○○、甲○○、戊○○、丙○○、丁○○、己○○所為,均係違 反違法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 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被告乙○○、甲○○、戊○○、丙○○、 丁○○、己○○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附表一係被告乙○○、甲○○2人犯罪所得,附表二係 被告戊○○等4人因執行違反醫療法業務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乙○○、甲○○、戊○○、丙○○、丁○○、己○○等 人自94年至99年8月22日、自104年11月16日至108年8月間亦從事NK療法,而違反醫師法罪嫌部分,經查,此部分僅有被告等人之自白,復經調閱乙○○滙豐銀行帳戶、甲○○之滙豐銀 行帳戶自95年7月1日至108年9月間交易明細資料,僅於99年8月23日至104年11月16日間,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與存款人即病患或其親友匯款至前揭帳戶,其餘期間查無顯係病患或其親友之匯款紀錄,是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於前揭期間亦有違反醫師法之犯行,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事實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檢 察 官 邱 曉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沈 郁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存款人 提款備註姓名 出處 1 2015.11.16 350,000 張靜女 Ray SSV to Alice 卷二P107 2 2015.08.13 350,000 張靜女、張榮昌 To R&A 卷二P115 3 2015.03.19 600,000 張靜女 TIMO代收付張靜女 卷二P128 4 2015.01.29 116,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34 5 2014.11.17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41 6 2014.12.01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42 7 2014.03.12 116,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43 8 2014.10.20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45 9 2014.11.03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46 10 2014.11.05 122,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46 11 2014.09.12 122,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47 12 2014.09.23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48 13 2014.10.02 235,850 阿凡達 TIMO代收付阿凡達 卷二P149 14 2014.10.06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50 15 2014.10.07 116,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50 16 2014.08.21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52 17 2014.08.25 12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52 18 2014.09.02 600,000 張靜女 TIMO代收付張靜女 卷二P153 19 2014.07.07 60,000 不詳 TIMO代收付吳珮琪 卷二P162、155 20 2014.07.10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55 21 2014.07.11 188,680 阿凡達 TIMO代收付LKF診所 卷二P155 22 2014.07.11 50,000 不詳 TIMO代收付蔡孟芬 卷二P155 23 2014.07.15 122,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55 24 2014.07.24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56 25 2014.08.07 7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57 26 2014.08.08 50,000 不詳 TIMO代收付蔡孟芬 卷二P157 27 2014.08.11 240,000 范瑞穎 TIMO代收付范瑞穎 卷二P158 28 2014.08.11 116,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58 29 2014.06.11 283,020 阿凡達 TIMO代收付阿凡達 卷二P159 30 2014.11.06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60 31 2014.06.17 116,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60 32 2014.06.18 300,000 汪賜發 TIMO代收付汪賜發 卷二P160 33 2014.06.20 620,000 郭永葳 TIMO代收付郭永葳 卷二P160 34 2014.06.24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61 35 2014.06.26 330,190 阿凡達 TIMO代收付LKF診所 卷二P161 36 2014.07.02 58,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吳邱壘 卷二P162 37 2014.05.14 296,524 甘琇甄 TIMO代收付 卷二P164 38 2014.05.15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許君豪 卷二P164 39 2014.05.20 122,000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64 40 2014.05.29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李君豪 卷二P165 41 2014.06.04 111,245 焦軒華 TIMO代收付焦軒華 卷二P165 42 2014.04.17 943,400 陳薇然 TIMO代收付 卷二P168 43 2014.04.18 140,000 許君豪 許君豪 卷二P168 44 2014.04.18 50,000 不詳 蔡宇柔代收代付 卷二P168 45 2014.04.30 377,360 甘琇甄 TIMO代收付 卷二P169 46 2014.05.02 14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許君豪 卷二P169 47 2014.05.05 5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許君豪 卷二P169 48 2014.03.20 140,000 許君豪 許君豪 卷二P172 49 2014.03.24 1,000,000 甘琇甄 TIMO代收付 卷二P172 50 2014.03.25 60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173 51 2014.03.25 509,440 甘琇甄 TIMO代收付 卷二P173 52 2014.04.03 190,000 許君豪 TIMO代收付許君豪 卷二P174 53 2014.02.11 64,000 焦軒華 焦軒華 卷二P175 54 2014.02.11 849,060 鄭紀辰 TIMO代收付 卷二P176 55 2014.03.04 754,720 陳薇然 TIMO代收付 卷二P177 56 2014.01.16 566,040 亞凡達 TIMO代收付 卷二P179 57 2014.01.24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180 58 2013.12.13 138,000 ANDY 林和謙 卷二P183 59 2014.01.07 943,400 阿凡達 TIMO代收付 卷二P184 60 2013.11.29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188 61 2013.11.01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196 62 2013.09.06 47,000 楊慧萍 卷二P199 63 2013.09.12 50,000 楊慧萍 卷二P200 64 2013.09.27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01 65 2013.09.27 50,000 楊慧萍 嚴啟昌 卷二P201 66 2013.08.02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03 67 2013.08.30 53,5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05 68 2013.07.05 200,000 不詳 嚴健、蔡孟芬 卷二P207 69 2013.07.15 60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08 70 2013.06.07 200,000 台灣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楊慧萍 卷二P212 71 2013.06.07 329,770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卓順鴻 卷二P212 72 2013.06.21 51,100 不詳 嚴健、蔡孟芬 卷二P213 73 2013.06.25 57,000 楊汀 楊振球 卷二P213 74 2013.05.10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16 75 2013.05.20 60,000 從楊海 楊振球 卷二P216 76 2013.04.08 60,000 從楊海 楊振球 卷二P220 77 2013.04.08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0 78 2013.04.11 650,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0 79 2013.04.12 50,000 台灣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孟芬 卷二P220 80 2013.04.26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21 81 2013.03.04 60,000 從楊海 楊振球 卷二P223 82 2013.03.04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4 83 2013.03.07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4 84 2013.03.11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4 85 2013.03.11 60,000 從楊海 楊振球 卷二P224 86 2013.03.12 60,000 不詳 蕭宏綸 卷二P225 87 2013.03.14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5 88 2013.03.18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5 89 2013.03.28 50,000 不詳 蔡孟芬 卷二P225 90 2013.04.01 60,000 從楊海 楊振球 卷二P226 91 2013.02.06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8 92 2013.02.07 360,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28 93 2013.02.07 60,000 不詳 蕭宏綸 卷二P228 94 2013.02.18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8 95 2013.02.20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9 96 2013.02.21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29 97 2013.02.23 65,000 朱光府 朱光府 卷二P229 98 2013.02.25 36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29 99 2013.03.01 50,000 台灣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孟芬 卷二P230 100 2013.03.01 65,0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30、223 101 2013.01.21 60,000 不詳 蕭宏綸 卷二P232 102 2013.01.22 90,000 蔡裕賢 林淑青 卷二P232 103 2013.01.23 600,000 不詳 陳岳人 卷二P233 104 2013.01.29 107,800 不詳 蔡世傑 卷二P233 105 2012.12.24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37 106 2012.11.14 60,000 不詳 蕭宏綸 卷二P241 107 2012.10.08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44 108 2012.10.16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44 109 2012.10.30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45 110 2012.09.03 50,000 吳淑真 吳淑真 卷二P247 111 2012.06.09 350,000 吳淑真 吳淑真 卷二P248 112 2012.09.11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49 113 2012.09.11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49 114 2012.09.17 36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50 115 2012.09.25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50 116 2012.09.26 360,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50 117 2012.08.06 500,000 元崑 元崑 卷二P254 118 2012.08.06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54 119 2012.08.22 50,000 吳淑真 吳淑真 卷二P255 120 2012.08.27 50,000 吳淑真 卷二P255 121 2012.07.05 480,000 不詳 蕭宏綸 卷二P257 122 2012.07.09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57 123 2012.07.25 360,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58 124 2012.06.04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59 125 2012.06.08 60,000 蘇育能 曾詹秀 卷二P259 126 2012.06.15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59 127 2012.06.20 36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60 128 2012.06.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60 129 2012.05.04 48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61 130 2012.05.04 60,000 蘇育彥 曾詹秀 卷二P261 131 2012.05.11 120,000 不詳 曾詹秀 卷二P262 132 2012.05.14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62 133 2012.05.23 60,000 蘇育能 曾詹秀 卷二P262 134 2012.05.29 60,000 蘇育能 曾詹秀 卷二P263 135 2012.05.30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63 136 2012.04.06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65 137 2012.04.16 120,000 陳琬慈 高平和 卷二P265 138 2012.04.17 30,000 不詳 許維宸 卷二P266 139 2012.04.18 48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66 140 2012.04.18 9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66 141 2012.04.24 360,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66 142 2012.04.24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67 143 2012.04.27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67 144 2012.04.27 12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67 145 2012.03.02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69 146 2012.03.03 60,000 李學忠 李重耀 卷二P269 147 2012.03.09 600,000 不詳 王士彰 卷二P269 148 2012.03.12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0 149 2012.03.15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0 150 2012.03.19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70 151 2012.03.19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1 152 2012.03.20 60,000 李學忠 李重耀 卷二P271 153 2012.03.26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1 154 2012.03.30 18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71 155 2012.03.30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2 156 2012.04.02 50,000 不詳 陳蘊如 卷二P272 157 2012.04.02 60,000 許秀玲、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2 158 2012.02.01 90,000 黃芝榕 鄭皓尹 卷二P273 159 2012.02.16 180,000 陳榮昌 張靜女 卷二P273 160 2012.02.16 600,000 徐迺鑑 徐迺鑑 卷二P273 161 2012.02.08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4 162 2012.02.14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4 163 2012.02.14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4 164 2012.02.14 45,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74 165 2012.02.16 60,000 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5 166 2012.02.20 30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5 167 2012.02.22 18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5 168 2012.02.23 60,000 許淑惠 許維宸 卷二P276 169 2012.02.24 360,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76 170 2012.02.24 60,000 李學忠 李重耀 卷二P276 171 2012.02.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6 172 2012.01.03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7 173 2012.01.04 277,44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77 174 2012.01.05 45,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77 175 2012.01.09 60,000 徐迺鑑 徐迺鑑 卷二P277 176 2012.01.09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7 177 2012.01.11 45,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78 178 2012.01.16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8 179 2012.01.17 180,000 張靜女 張靜女 卷二P278 180 2012.01.17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8 181 2012.01.18 45,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78 182 2012.01.20 60,000 徐迺鑑 徐迺鑑 卷二P278 183 2012.01.30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79 184 2012.01.31 12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73、279 185 2011.12.01 60,000 陳春長 陳周文 卷二P281 186 2011.12.06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281 187 2011.12.06 60,000 陳春長 陳周文 卷二P281 188 2011.12.07 682,4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81 189 2011.12.13 62,000 吳淑媛 吳西榮 卷二P282 190 2011.12.13 60,000 陳春長 陳周呅 卷二P282 191 2011.12.14 47,052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82 192 2011.12.14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82 193 2011.12.20 60,000 陳春長 陳周呅 卷二P282 194 2011.12.23 319,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82 195 2011.12.27 45,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83 196 2011.12.27 60,000 陳春長 陳周呅 卷二P283 197 2011.12.28 60,000 許雅惠 蕭宏綸 卷二P283 198 2011.12.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83 199 2012.01.02 60,000 徐迺鑑 徐迺鑑 卷二P284 200 2011.11.01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85 201 2011.11.02 30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85 202 2011.11.03 466,800 蔡宗興 蔡玉雪 卷二P285 203 2011.11.03 72,000 蔡宗興 蔡玉雪 卷二P285 204 2011.11.04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85 205 2011.11.09 330,525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86 206 2011.11.11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86 207 2011.11.14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86 208 2011.11.14 600,000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87 209 2011.11.14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87 210 2011.11.14 36,000 蔡宗興 蔡玉雪 卷二P287 211 2011.11.15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287 212 2011.11.18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87 213 2011.11.21 120,000 陳春長 陳周文 卷二P288 214 2011.11.25 54,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88 215 2011.11.29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89 216 2011.11.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89 217 2011.10.04 48,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91 218 2011.10.11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91 219 2011.10.13 339,000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91 220 2011.10.14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91 221 2011.10.17 237,12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92 222 2011.10.25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93 223 2011.10.25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93 224 2011.10.25 56,000 吳金獅 彭美玲 卷二P293 225 2011.10.28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93 226 2011.09.01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95 227 2011.05.09 37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95 228 2011.09.14 48,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95 229 2011.09.14 39,000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95 230 2011.09.14 52,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96 231 2011.09.16 232,000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96 232 2011.09.19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96 233 2011.09.19 125,000 不詳 簡玉美 卷二P296 234 2011.09.20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96 235 2011.09.22 48,000 不詳 鄭皓尹 卷二P297 236 2011.09.26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297 237 2011.09.28 300,000 李淑華 林朝賢 卷二P297 238 2011.09.30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298 239 2011.09.30 281,259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98 240 2011.08.02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299 241 2011.08.04 95,000 不詳 簡玉美 卷二P299 242 2011.08.04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299 243 2011.08.08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299 244 2011.08.09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299 245 2011.08.12 369,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299 246 2011.08.15 246,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0 247 2011.08.15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300 248 2011.08.17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00 249 2011.08.23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00 250 2011.08.24 35,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0 251 2011.08.29 39,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0 252 2011.08.30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301 253 2011.08.30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01 254 2011.07.13 282,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3 255 2011.07.15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03 256 2011.07.18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303 257 2011.07.18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03 258 2011.07.18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03 259 2011.07.19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03 260 2011.07.19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03 261 2011.07.20 8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4 262 2011.07.25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304 263 2011.07.27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04 264 2011.07.27 407,03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4 265 2011.07.28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04 266 2011.07.29 174,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04 267 2011.08.01 50,000 不詳 鄭玉鈴 卷二P305 268 2011.06.13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07 269 2011.06.13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07 270 2011.06.13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07 271 2011.06.13 60,000 黃信慈 朱慶泉 卷二P307 272 2011.06.16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07 273 2011.06.17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07 274 2011.06.17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07 275 2011.06.20 60,000 不詳 簡玉美 卷二P308 276 2011.06.21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08 277 2011.06.22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08 278 2011.06.22 60,000 黃信慈 朱慶泉 卷二P308 279 2011.06.22 13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08 280 2011.06.23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08 281 2011.06.27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308 282 2011.06.27 63,000 忻苿莉 林子永 卷二P308 283 2011.06.28 60,000 黃世裕 黃世裕 卷二P309 284 2011.06.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09 285 2011.06.29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09 286 2011.06.30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10 287 2011.07.04 63,000 忻苿莉 林子永 卷二P310 288 2011.07.04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10 289 2011.07.05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10 290 2011.07.05 60,000 黃世裕 黃世裕 卷二P310 291 2011.07.06 339,7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10 292 2011.07.11 63,000 忻苿莉 林子永 卷二P311 293 2011.07.11 50,000 鄭玉鈴 鄭玉鈴 卷二P311 294 2011.05.10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313 295 2011.05.13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14 296 2011.05.13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14 297 2011.05.16 64,000 張玉佩 林于喬 卷二P314 298 2011.05.16 60,000 曾美蘭 陳明全 卷二P314 299 2011.05.16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14 300 2011.05.17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314 301 2011.05.19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15 302 2011.05.20 60,000 曾美蘭 陳明全 卷二P315 303 2011.05.23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315 304 2011.05.23 64,000 張玉珮 林于喬 卷二P315 305 2011.05.23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15 306 2011.05.24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15 307 2011.05.26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15 308 2011.05.26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15 309 2011.05.30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16 310 2011.05.30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16 311 2011.05.30 60,000 黎高興 黎高興 卷二P316 312 2011.05.30 95,000 不詳 簡玉美 卷二P316 313 2011.05.31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16 314 2011.05.31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16 315 2011.06.01 108,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17 316 2011.06.07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17 317 2011.06.07 63,000 林子永 林子永 卷二P317 318 2011.06.07 60,000 不詳 簡玉美 卷二P317 319 2011.06.09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17 320 2011.06.09 60,000 林惠珍 林惠珍 卷二P317 321 2011.04.12 64,000 蔡江城 林于喬 卷二P319 322 2011.04.15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20 323 2011.04.15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0 324 2011.04.18 64,000 張玉珮 林于喬 卷二P320 325 2011.04.20 15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20 326 2011.04.20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20 327 2011.04.25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0 328 2011.04.25 64,000 張玉珮 林于喬 卷二P320 329 2011.04.27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20 330 2011.04.29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21 331 2011.05.03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1 332 2011.05.03 64,000 張玉珮 林于喬 卷二P321 333 2011.05.05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21 334 2011.05.06 120,000 不詳 簡玉美、李政寬 卷二P321 335 2011.05.09 64,000 張玉珮 林于喬 卷二P321 336 2011.05.09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1 337 2011.03.15 12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24 338 2011.03.29 280,000 李雅康 李雅康 卷二P324 339 2011.04.01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24 340 2011.04.01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24 341 2011.04.07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25 342 2011.04.08 62,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5 343 2011.02.10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27 344 2011.02.23 48,000 不詳 王聖惠 卷二P328 345 2011.02.23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28 346 2011.02.24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28 347 2011.02.24 80,000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平和 卷二P328 348 2011.02.25 50,000 不詳 張瓊玲 卷二P328 349 2011.03.01 60,000 不詳 陳淑貞 卷二P328 350 2011.03.04 64,000 游素慧 曾宇柔 卷二P329 351 2011.03.07 240,000 賴英里 賴英里 卷二P329 352 2011.03.09 48,000 不詳 王聖惠 卷二P329 353 2011.03.09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29 354 2011.03.09 15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29 355 2011.01.12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31 356 2011.01.13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32 357 2011.01.14 60,000 不詳 陳秀芬 卷二P332 358 2011.01.17 280,000 不詳 李雅康 卷二P332 359 2011.01.17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32 360 2011.01.26 60,000 吳振宇 吳俊岸 卷二P332 361 2011.01.31 50,000 鄭玉鈴 鄭皓尹 卷二P332 362 2011.01.31 120,000 高永生 高平和 卷二P332 363 2011.02.09 54,000 不詳 吳俊岸 卷二P333 364 2010.12.15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36 365 2010.12.16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36 366 2010.12.20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36 367 2010.12.21 300,000 張瓊玲 張瓊玲 卷二P336 368 2010.12.30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36 369 2010.12.30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36 370 2010.12.30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36 371 2010.12.31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37 372 2011.01.04 2,000,000 高平和 高平和1/7起60針 卷二P337 373 2011.01.06 15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37 374 2011.01.07 60,000 不詳 陳秀芬 卷二P337 375 2011.01.10 45,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38 376 2011.01.10 240,000 賴英里 賴英里 卷二P338 377 2010.11.12 60,000 不詳 黃正興 卷二P340 378 2010.11.12 4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40 379 2010.11.15 3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0 380 2010.11.16 30,000 林永成 卷二P340 381 2010.11.18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40 382 2010.11.18 80,000 高平和 高平和 卷二P340 383 2010.11.18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40 384 2010.11.19 150,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40 385 2010.11.23 6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0 386 2010.11.30 3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1 387 2010.11.30 30,000 林永成 卷二P341 388 2010.12.02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41 389 2010.12.02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41 390 2010.12.03 90,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41 391 2010.12.07 3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1 392 2010.12.07 30,000 林永成 卷二P341 393 2010.12.07 80,000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平和 卷二P341 394 2010.10.12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44 395 2010.10.13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44 396 2010.10.18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45 397 2010.10.19 6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5 398 2010.10.19 80,000 不詳 高平和 卷二P345 399 2010.10.20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45 400 2010.10.21 4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45 401 2010.10.25 90,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45 402 2010.10.26 6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6 403 2010.10.29 4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46 404 2010.11.02 60,000 林永成 何月華 卷二P346 405 2010.11.02 35,000 鄭紀辰、王淑宜 王淑宜 卷二P346 406 2010.11.02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46 407 2010.11.03 4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46 408 2010.11.04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46 409 2010.11.09 60,000 不詳 何月華 卷二P347 410 2010.09.10 60,000 不詳 黃正興 卷二P350 411 2010.09.10 45,000 林朝賢 林偉婷 卷二P350 412 2010.09.14 120,000 楊福義 陳秋玉 卷二P350 413 2010.09.15 50,000 鄭志宏 鄭皓尹 卷二P350 414 2010.09.16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0 415 2010.09.21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51 416 2010.09.23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1 417 2010.09.28 60,000 黃正興 黃正興 卷二P351 418 2010.09.28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51 419 2010.09.28 120,000 楊福義 陳秋玉 卷二P351 420 2010.09.29 30,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52 421 2010.09.30 30,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52 422 2010.09.30 45,000 李淑華 林偉婷 卷二P352 423 2010.09.30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2 424 2010.10.01 30,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52 425 2010.10.04 45,000 林朝賢 林朝賢 卷二P352 426 2010.10.05 60,000 楊福義 陳秋玉 卷二P353 427 2010.10.05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53 428 2010.10.06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3 429 2010.10.07 90,000 李淑華 林偉婷、林朝賢 卷二P353 430 2010.10.11 150,000 林朝賢 林偉婷、林朝賢 卷二P353 431 2010.08.23 30,000 不詳 陳秀霞 卷二P356 432 2010.08.23 30,000 不詳 卷二P356 433 2010.08.23 30,000 不詳 卷二P356 434 2010.08.23 120,000 楊福義 陳秋玉 卷二P356 435 2010.08.31 50,000 鄭志雄 鄭皓尹 卷二P357 436 2010.09.01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7 437 2010.09.02 60,000 楊福義 陳秋玉 卷二P357 438 2010.09.07 50,000 鄭玉鈴 鄭浩尹 卷二P358 439 2010.09.09 60,000 徐慧婷 吳俊岸 卷二P358 440 2010.09.09 40,000 吳紫潔、紀文呈 紀文呈 卷二P358 總計 56,624,425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金額(元) 計算方式 1 戊○○ 248,000 1、被告戊○○自陳兼職每月收入4,000元至8,000元,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取其低。 2、被告戊○○於99年至104年間頻繁出入日本,目的是為協助運送血液至日本,此為被告戊○○自陳在卷,則自99年8月23日至104年11月16日間,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未足月不予計算,共計服務62個月。 3、62*4,000元=248,000元 2 丙○○ 56,000 1、被告丙○○自陳兼職平均每月收入4,000元。 2、被告供述其前後兼職期間約1年2個月,共計服務14個月。 3、14*$4,000元=56,000 3 丁○○ 40,000元 1、被告戊○○供述其兼職每月收入4,000元至6,000元,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取其低。 2、被告自陳從104、105年左右開始做,則自104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16日,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未足月不予計算,共計服務10個月。 3、10*4,000=40,000 4 己○○ 248,000元 1、被告己○○供述其兼職每週收入1,000元至2,000元,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取其低,月入約4,000元。 2、服務期間自99年8月23日至104年11月16日間,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未足月不予計算,共計服務62個月。 3、62*4,000元=2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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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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