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國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被 告 羅進義 瑞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淑華 被 告 劉柏青 被 告 金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吉輝 被 告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維 被 告 林世業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被 告 蕭鴻翔 立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相 被 告 莊永國 被 告 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義 被 告 陳俊豪 被 告 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川 被 告 康宜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被告林峻陞、羅進 義等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林峻陞、羅進義、威昇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而被告瑞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柏青、金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李吉輝、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林世業、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蕭鴻翔、立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莊永國、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豪、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康宜瑄、邱文福、立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就上述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重附民卷第1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依原告聲請將上述被告無罪部分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