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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劉庭維

  • 被告
    陳建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 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銘所涉毀損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審判中撤回告訴,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以110年度易字第628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剪刀1把,為被 告所有,且係供該案毀損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 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毀損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70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於審判中撤 回告訴,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於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易字第628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同年12月21日確 定等情,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剪刀1把,被告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係供其犯該案 毀損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偵字卷第7至10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物品毀損照片可佐(偵字卷第17至35、67、81至83頁)。準此,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剪刀 1把 ⑴被告具事實上處分權,供被告犯該案毀損罪所用之物 ⑶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282號(偵字卷第81至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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