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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李佳靜
  • 法定代理人
    楊明潔

  • 被告
    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楊明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336號,109年度緩字第445、4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653號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潔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3 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108年度紅保管字第429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綠保管字第429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2月3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係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明潔於前開案件中,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第1643號卷第39頁)在卷可稽,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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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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