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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書雯廖棣儀葉詩佳

原告
林亦珈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告
許少龍
被告
展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函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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