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莊麗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莊麗亨 蔡志信 被 告 邱義富 宏欣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