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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廖棣儀葉詩佳余欣璇

原告
莊麗亨
原告
蔡志信
被告
邱義富
被告
宏欣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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