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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洪英花謝欣宓賴鵬年

  • 當事人
    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吳兆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兆泉 老蔡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兆泉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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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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