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7號
- 原告
- 董宇哲
- 被告
- 張栢睿
- 被告
- 展欣農產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程寶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29號、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上開附帶民事被告中之「展欣農產有限公司」,係被告張栢睿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即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