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孫祖琪、許建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孫祖琪 被 告 許建勇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