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丁祖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祖培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55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丁祖培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前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祖培為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巷0號1樓,與下述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合稱為「科大公 司」)暨其關係企業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業務員兼產品經理,負責從事商 品銷售、開發客源及收受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丁祖培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9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如附表一編號3至6、8至11、13至22、24至36、38、40至49 、51至75「訂購單上之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並未向科大公司訂貨,竟接續於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不實填載如附表一前開編號之訂購單,以示前開訂購單上所載明之客戶確有向科大公司訂貨之意,再持向科大公司倉管人員行使而取得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上所載之商品,出售予如附表一前開編號「實際買受人」欄所示之客戶,復未將出售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商品所取得之貨款、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2、7、12、23、37、39及50所示 商品所取得之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83萬6800元繳回科 大公司而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科大公司。 (二)丁祖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先於108年6月間某日,將科大公司門市展示之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A515-53G-53YL、序號:NXH84TZ000000000CD6600)1台(下稱本案電腦)侵占入己,再以2 萬元之價格出售予財團法人基隆市野鳥協會,復未將其於如附表二所示收款日期,向客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總計31萬1100元之筆記型電腦貨款繳回科大公司,而侵占入己。 (三)丁祖培明知前開本案電腦遭其侵占變賣而未遺失,為避免科大公司發覺其侵占本案電腦,竟基於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犯意,於108年7月30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員警謊報,本案電腦於108年7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科大公司 銷售門市)遺失,據此誣告不特定人涉犯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案經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祖培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第265至267頁,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卷第64頁、第70頁、第73頁),核與告訴人科大公司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就事實欄一(一)之部分,並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科大公司或華克公司訂購單及科大公司開立之發票(即告證1)、被告107年2月6日簽立之切結書(即告證2)等在卷可稽(見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 第23至181頁);事實欄一(二)之部分,則有告訴人科大公 司與基隆市野鳥協會成員李佳陵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08年6月29日發票影本1紙(即告證3)、告訴人科大公司108年7月3日之訂購單影本3張、金額為3萬2,900元、2萬5,600元、2萬2,100元之發票影本各1張(即告證6)、被告108年8月1日之自白書(即告證9)、客戶廖彩琳之訂購單、臺北市商業處108年8月8日函文、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 廖彩琳之母彭壽貞簽立之切結書(即告證10)、告訴人科大公司108年7月9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 月17日之訂購單影本各1張、108年7月19日之訂購單影本2張及金額為5萬1,700元、4萬900元、2萬5,600元、3萬2,900元、2萬7,400元、2萬4,000元之發票影本各1張(即告證11) 、被告108年7月31日之自白書(即告證12)等在卷可參(見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第183至189頁、第197至201頁、第217頁、第219至233頁、第235至245頁、第247頁);事實欄一(三)之部分,亦有被告於108年7月30日簽立之切結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等在卷可查(見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第191至19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填製不實之訂購單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業務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5年11月至106年9 月間,多次填載不實訂購單,交付科大公司倉管人員而取得訂購單上所載之商品,並藉此侵占出售前開商品所取得之貨款,係於尚稱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再被告為遂行其業務侵占犯行,乃實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行,應具方法、目的之關聯性,且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為之,依社會通念得認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視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起訴書論罪意旨認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業務侵占罪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被告於106年6月至同年7月間,除侵占科大公司 門市展示之本案電腦外,復多次侵占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起訴書論罪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如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業務侵占犯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惟以,被告此部分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均係於108年6月至7月間所為,與被告如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示業務 侵占犯行發生之105年11月至106年9月之期間,相距有1年8 月,在時間差距上可明顯區隔,實難認屬接續犯,當予分論併罰,應予說明。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又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對其所為誣告犯行自白(見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第267頁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卷第64頁、第70頁、第73頁 ),即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所犯上開3罪(業務侵占罪2罪、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罪 )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為科大公司員工,竟未能謹守分際,為貪圖金錢,不實登載訂購單並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及物品侵吞入己,違背忠誠義務及職業道德,復為掩飾其侵占物品犯行而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使他人有遭受刑事偵查、處分之危險,浪費司法資源,行為實有不該;另其雖與告訴人科大公司就賠償金額認知有差距而未能調解成立,惟其就事實欄一(一)部分侵占告訴人283萬6800元款項之部分,已於偵查開始前即 已賠付告訴人總計182萬6609元(其中100萬元以支票給付、82萬6609元為107年1月至108年7月之薪資扣款),此有本院110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所陳報之「丁祖培欠 款金額計算」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 卷第45至47頁、第93頁),告訴人此部分所受損失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現職收入、無需扶養人口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且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侵占所得之283萬6800元款項,為 其此部分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付告訴人總計182萬6609 元,已如前述,此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 立法理由),被告既已賠付告訴人,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其前開侵占所得中182萬6609元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尚未賠償 之101萬191元部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侵占所得之本案電腦,業經被告以2萬元轉售,此2萬元款項即係被告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與被告此部分侵占所得之31萬1100元款項均屬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 附表一 編號 訂購單日期 (編號) 訂購單上之客戶名稱 商品(型號)、數量(未註明者數量均為1) 金額 (新臺幣) 實際買受人 1 105年11月4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NB-ASUS-X751SJ-0021AN3700 5萬75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2 105年11月3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01B7200U 3萬60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3 106年1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18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4 106年1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5 106年1月22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T303UA-0133G6500U 4萬4000元 皇達科技有限公司 6 106年1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0VX-0053J6300HQ RAM-NB-KT-4GB-D4-2133 2萬4600元 安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106年2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8 106年2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4萬2000元 歆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106年2 月2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101A6200U(數量:2) 5萬6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06年2 月5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32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06年2 月6 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32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06年2 月6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HD(2.5") HGST-500G(7200RPM) 2萬85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13 106年2 月10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61A7200U 3萬13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4 106年2 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19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06年2 月1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19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106年2 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1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106年2 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榮鑫電腦有限公司 18 106年2 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19 106年2 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19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0 106年2 月18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2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21 106年2 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1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06年3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3 106年3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RAM-NB-KT-8GB-D4-2133 2萬86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24 106年3 月3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5 106年3 月3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0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26 106年3 月6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41C7200U 3萬9000元 崎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7 106年3 月7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8 106年3 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500元 優你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106年3 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30 106年3 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71A7200U 3萬57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106年3 月2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數量:2) 6萬52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2 106年3 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NB-ASUS-UX510UX-0081A7500U 6萬6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3 106年3 月2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4 106年3 月27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81A7500U 4萬9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5 106年3 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21A7500U 4萬28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36 106年4 月4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CA-0051C7Y30 2萬5000元 路達資訊有限公司 37 106年4 月5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7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38 106年4 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300元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39 106年4 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000元 不詳 40 106年4月2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數量:4) 12萬80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41 106年5月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6UR-0131C6198DU (數量:2) 3萬7800元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42 106年5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5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 106年5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4 106年5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8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5 106年5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6 106年5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7 106年6月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VN7-593G-76N4 4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8 106年6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SF713-51-M707 3萬20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 106年6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90UA-0101A7500U 5萬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0 106年7月7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000元 不詳 51 106年7月1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SF000-00-00J1 2萬30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52 106年7月1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3 106年7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1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4 106年7月2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5 106年7月2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7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6 106年8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K556UQ-0231C7200U RAM-NB-MI-8G-D4-2400 2萬42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7 106年8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數量:2) 6萬2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8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0VX-0293J7700HQ 2萬8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9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K556UQ-0243G7200U 2萬27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60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03UB-0161C6500U 2萬86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1 106年8月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41A7200U 3萬13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2 106年8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63 106年8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300元 一耀科技有限公司 64 106年8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T303UA-0053G6200U 2萬9200元 訊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106年8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3萬1700元 訊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 106年8月2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8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7 106年8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52B7500U NB-ASUS-UX430UN-0071A7500U 7萬1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8 106年9月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702VM-0091C7700HQ 5萬900元 一耀科技有限公司 69 106年9月1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S510UQ-0091A7200U 2萬5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0 106年9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6UR-0021B6200U (數量:2) 3萬66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1 106年9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3萬3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2 106年9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405UQ-0113B7200U 2萬3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3 106年9月2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11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4 106年9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5 106年9月2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A.侵占金額總計:283萬6,800元 B.賠償金額總計:182萬6,609元 (1)100萬元(支票) (2)82萬6,609元(扣薪) C.未償金額總計:101萬191元(計算式:A金額-B金額=C金額) 附表二 編號 訂購單編號 收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 1 Z0000000000 Z0000000000 Z0000000000 108年7月3日 3萬2900元 2萬5600元 2萬2100元 (以上共計8萬600元) 2 Z0000000000 108年7月8日 2萬8000元 3 Z0000000000 108年7月9日 5萬1700元 4 Z0000000000 108年7月12日 4萬900元 5 Z0000000000 108年7月17日 2萬5600元 6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3萬2900元 7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萬7400元 8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萬4000元 總計 31萬1100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侵占所得之物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宣告刑 一 事實欄一(一) 283萬6,800元 (尚餘101萬191元未賠付) 101萬191元 丁祖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 事實欄一(二) 本案電腦(變得2萬元) 2萬元 丁祖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萬1100元 31萬1100元 三 事實欄一(三) 無 無 丁祖培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