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2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天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天寧與告訴人廖浩宇係華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資訊處同事。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班前交代公司工讀生做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11月2日8時48分,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傳送含有:「自己拖著不處理,還做5點30分叫工讀生打電話被罵,自己拍拍屁股就下班的垃圾行為,令人不齒」文字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公司協理徐鳳嬌及同公司資訊處之所有同事(約40位),使該等收件人點選郵件後均可見聞上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