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依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依旋 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29913、30350、31779、31817號、110年度偵字第472、6229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88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59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依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盧依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 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1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並導致如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告訴人等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四)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件同有上 述減輕事由,並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9月13日及同年10月8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審訴卷第349至355頁、第431至432頁),其餘告訴人因未到庭或因雙方就金額未有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蹈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其等亦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等情(見本院審訴卷第296、428頁),惟因部分被害人經本院傳喚2次仍未到庭, 或因雙方就金額未達成共識,而未能全數達成和解,衡以被告既已與多數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犯後尚有悔意,且已盡力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使前述已達成和解之告訴人等 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被告與告訴人等所達成之調解筆錄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末查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光萱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支付損害賠償之內容 1、被告願於民國(下同)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吳佩琪新臺幣(下同)參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佩琪所指定中華郵政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吳佩琪)之帳戶。 2、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鈞逸壹萬伍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邱鈞逸所指定中華郵政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邱鈞逸) 之帳戶。 3、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張湲婕參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張湲婕所指定中國信託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湲婕) 之帳戶。 4、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戴元隆陸萬貳仟肆佰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六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零肆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戴元隆所指定永豐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戴元隆)之帳戶。 5、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林儷玲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儷玲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儷玲)之帳戶。 6、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李沂軒肆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李沂軒所指定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沂軒)之帳戶。 7、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吳品勳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品勳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品勳) 之帳戶。 8、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告訴人陳雅婷壹萬伍仟貳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陳雅婷所指定中華郵政桃園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雅婷)之帳戶。 9、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告訴人王士庭壹萬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王士庭所指定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士庭)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告訴人林佑臻壹萬貳仟貳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佑臻所指定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張雯茹)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瀚陞參萬貳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壹仟元,末期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台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邱瀚陞)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朱一真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朱一真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朱一真)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周冠宏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周冠宏)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謝咏樺肆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四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謝咏樺所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謝咏樺)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張瑞恩貳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兩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張瑞恩所指定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瑞恩)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蔡建逢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建逢)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賴佳政貳萬貳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兩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賴佳政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賴佳政)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林禮帆陸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五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禮帆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禮帆)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洪偉軒拾貳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十二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洪偉軒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偉軒)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吳瑞旗壹萬零肆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瑞旗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瑞旗)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易賢捌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八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邱易賢所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邱易賢)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邱彥祖伍仟柒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邱彥祖)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支付告訴人江詠婷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江詠婷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詠婷) 之帳戶。 24、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柯智凱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民國(下同)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柯智凱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柯智凱)之帳戶。 25、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黃榮輝陸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二期,自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榮輝) 之帳戶。 26、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廖名盛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支付方式如下:自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廖名盛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廖名盛)之帳戶。 27、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9日前支付告訴人林苡潼壹仟貳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苡潼所指定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苡潼)之帳戶。 28、被告願於110 年10月22日前支付告訴人李郁琦壹萬零伍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李郁琦所指定士林蘭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郁琦)之帳戶。 29、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9日前支付告訴人謝沛霓肆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謝沛霓所指定台新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謝沛霓)之帳戶。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9913號109年度偵字第30350號109年度偵字第31779號109年度偵字第31817號110年度偵字第472號 110年度偵字第6229號 被 告 盧依旋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4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依旋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金融帳戶為現今社會供合法金錢流通之渠道、窗口,為表徵個人信用、財富流動狀況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個人專有性,若將個人金融帳戶,或帳戶所屬存摺、提款卡交由身分不詳之人使用,任由不明資金進出流動,即有相當程度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犯罪工具有所預見,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詎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因缺錢花用,於民國108年7、8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臉書覓得以博奕 代理為名,需提供名下帳戶使客人進出博奕資金之工作,並於同年8、9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某不詳地址之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可充 作單獨身分驗證工具之I-KEY,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嗣該名男子取得系爭帳戶後,隨即以之作為實際受款帳戶,持以輾轉向正多科技有限公司、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及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申設可衍生數組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之電商資格,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情形,對柯智凱、吳佩琪、陳乃嘉、黃榮輝、張韶玲、邱鈞逸、蕭冠宇、張湲婕、廖安蕎、戴元隆、林儷玲、李沂軒、吳思鉉、吳品勳、廖名盛、陳雅婷、陳孟芬、林苡潼、王士庭、夏安琪、賴佳政、林禮帆、鍾岳勳、蔡建逢、吳瑞旗、徐中賢、周冠宏、李郁琦、謝咏樺、巫依珈、謝沛霓、邱瀚陞、鄺寧寬、黃以潔、邱易賢、洪偉軒、江詠婷、張瑞恩、朱一真(原名單宥 柔)、林佑臻均施以詐術,使渠等均因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 至系爭帳戶衍生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中,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嗣渠等心生警覺,訴警究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智凱、吳佩琪、陳乃嘉、黃榮輝、張韶玲、邱鈞逸、蕭冠宇、張湲婕、廖安蕎、戴元隆、林儷玲、李沂軒、吳思鉉、吳品勳、廖名盛、陳雅婷、陳孟芬、林苡潼、王士庭、夏安琪、賴佳政、林禮帆、鍾岳勳、蔡建逢、吳瑞旗、徐中賢、周冠宏、李郁琦、謝咏樺、巫依珈、謝沛霓、邱瀚陞、鄺寧寬、黃以潔、邱易賢、洪偉軒、江詠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花蓮、士林、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盧依旋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曾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因參與博奕代理工作,將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I-KEY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之事實。 2 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檢附被告掛失系爭帳戶錄音電磁紀錄1份。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將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I-KEY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後,曾於109年3月3日先向合作金庫銀行掛失系爭帳戶金融卡,嗣於同年8月20日,接受警詢後始向該行再掛失網路銀行功能之事實。 3 告訴人巫依珈於警詢之指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3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 告訴人巫依珈、張韶玲、戴元隆、林禮帆、鄺寧寬、吳品勳、廖安蕎、張湲婕、陳雅婷、廖名盛、夏安琪、李沂軒、鍾岳勳、黃以潔、謝沛霓、蕭冠宇、李郁琦、徐中賢、蔡建逢、吳思鉉、吳瑞旗、賴佳政、邱易賢、林苡潼、王士庭、吳佩琪、黃榮輝、林儷玲、柯智凱、陳乃嘉、陳孟芬、邱瀚陞、邱鈞逸、洪偉軒、江詠婷、謝咏華、周冠宏、被害人張瑞恩、朱一真(原名單宥柔)、林佑臻曾受如附表所示情形,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施以詐術,並交付財物至系爭帳戶衍生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嗣遭第三方支付公司撥付至系爭帳戶並遭轉出之事實。 4 告訴人張韶玲於警詢之指訴、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5 告訴人戴元隆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5張、上海商銀及永豐銀行存摺影本4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 份。 6 告訴人林禮帆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 份。 7 告訴人鄺寧寬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代碼繳費顧客聯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 份。 8 告訴人吳品勳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 份。 9 告訴人廖安蕎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影本1份暨寶格麗虛擬智能商城操作截圖8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 份。 10 告訴人張湲婕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26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1份、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 11 告訴人陳雅婷於警詢之指訴、投資平台操作翻拍影像1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翻拍影像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1份、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 12 告訴人廖名盛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6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函文各1份。 13 告訴人夏安琪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不詳平台操作截圖2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各1份。 14 告訴人李沂軒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自動櫃員機明細表3張、超商代碼繳費留存聯4張、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1份、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 15 告訴人鍾岳勳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寰宇國際平台操作畫面截圖4張、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16 告訴人黃以潔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83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各1份。 17 告訴人謝沛霓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7張、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18 告訴人蕭冠宇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19 告訴人李郁琦於警詢之指訴、網路銀行軟體匯款通知截圖3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0 告訴人徐中賢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翻拍影像5張、太源國際交易平台翻拍影像8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1 告訴人蔡建逢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21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通知截圖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2 告訴人吳思鉉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 23 告訴人吳瑞旗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4 告訴人賴佳政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翻拍影像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5 告訴人邱易賢於警詢之指訴、maxgolden操作截圖1張、網路銀行操作截圖5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6 告訴人林苡潼於警詢之指訴、臉書暨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SUPERGLOBAL平台操作截圖3張、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7 告訴人王士庭於警詢之指訴、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8 被害人朱一真(原名單宥柔)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29張、郵局存摺影本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29 告訴人吳佩琪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2份、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0 被害人林佑臻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鉅鑫博彩平台操作截圖3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3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函文各1份。 31 被害人張瑞恩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郵局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2 告訴人黃榮輝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暨威鑫平台截圖共27張、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3 告訴人林儷玲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64張、jianwei平台操截圖1張、網路銀行操作截圖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4 告訴人柯智凱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98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8張、超商代碼繳費留存聯18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5 告訴人陳乃嘉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暨威鑫平台截圖共27張、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6 告訴人陳孟芬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7 告訴人邱瀚陞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台新銀行存摺影本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8 告訴人邱鈞逸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暨威鑫平台截圖共6張、郵局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39 告訴人洪偉軒於警詢之指訴、郵局及永豐銀行存摺影本5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函文各1份。 40 告訴人江詠婷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8張、趨勢中心操作截圖5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41 告訴人謝咏華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紀錄截圖40張、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3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 42 告訴人周冠宏於警詢之指訴、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函文各1份。 43 合作金庫銀行回函暨系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偵6229卷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1交付系爭帳戶行為,致使位告訴人遭詐欺取財,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核屬以1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檢 察 官 林岫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鍾承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詐術 財物交付之方法 備註 1 巫依珈 109年2月21日至3月20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梁家甄、Vincent Wu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透過創富智能網路平台可以循環式營利技術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因操盤失誤無法繼續投資,必須再存入資金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日晚上8時34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 張韶玲 109年3月3日至3月4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被動收入」,加入「渣打理財通」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廣哥之人,該暱稱廣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就可以獲得10倍之金額,嗣告訴人投入平台之資金經平台顯示全部虧損,均無法領回。 告訴人自109年3月3日晚上8時30分許至3月4日晚上6時40分許,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 戴元隆 109年3月9日至4月18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sweetring,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文文小姐之人,該暱稱文文小姐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投資正耀金融理財網可以獲利,復先詐作告訴人有獲利取信,再聲稱借貸告訴人7萬元投入理財網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至4月15日晚上9時25分許,陸續匯款3000元、1萬元、2萬元、3000元、2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 林禮帆 109年3月10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向告訴人訛稱投注資金至旭耀金融中心平台可以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0日早上8時30分許至8時4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5 鄺寧寬 109年3月10日 告訴人透過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淇、承(麥可)、碩達客服員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投資至碩達國際平台可獲利,但須另繳納費用才能取回原投入資金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0日晚上11時10分,透過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至右列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310QP00000000 6 吳品勳 109年3月11日至3月19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nstagram暱稱小寶妤之人,該暱稱小寶妤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投資LBC全球貿易交易 所可以獲利,並轉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顧問與告訴人,復向告訴人詐稱已使用外掛程式獲利,但須要提高本金避免遭到偵測,嗣又稱必須提高交易量云云,使告訴人無法提領資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8日晚上6時5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7 廖安蕎 109年3月初某不詳時間至109年3月30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羽姍之人,該暱稱羽姍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寶格麗虛擬智能商城投注虛擬博奕遊戲,跟隨老師操作或直接將帳號交付代操,就可以獲利3.5倍云云。嗣告訴人依照指示儲值並交付帳號代操後,隨即失去聯繫。 告訴人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 8 張湲婕 109年3月14日至3月15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咻咻咻口小魚口之人,該暱稱咻咻咻口小魚口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NGC博投網上下注有獲利,要求告訴人匯款至官方網站才能提領獲利,嗣一再藉故稱無法提領。 告訴人於109年3月14日下午5時11分至晚上9時53分許,陸續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1萬元、1萬元、1萬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 陳雅婷 109年3月15日至3月27日 告訴人加入賺錢機器人Max網路平台,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薇薇、Max麥哥之人,該暱稱薇薇、Max麥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平台上已有獲利,繼續下注就能再獲利,嗣又稱告訴人下注錯誤,需再度投注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4日晚上6時3分許、3月27日下午2時39分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匯款2萬8000元、1萬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 廖名盛 109年3月16日至3月17日 告訴人透過DAFEX金融理財平台,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會專人帶領告訴人投資,每日可獲利3000至5000元,但告訴人要獲利須先繳交一定比例本金及防洗錢保證金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6日下午3時31分許至3月17日早上10時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000元、3萬元、1萬6400元、2萬元、1萬5000元、1萬8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 夏安琪 109年3月17日 告訴人透過配偶結識LINE暱稱娜Na、陳瑜之人,該暱稱娜Na、陳瑜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Novel5群組投資幣值,可以有翻轉60倍獲利,但欲提領獲利須先投入相等金額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7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2 李沂軒 109年3月18日至3月28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GF服務顧問、HOLMES交易證券站,該暱稱AGF服務顧問、HOLMES交易證券站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在平台投資有獲利,但須繳交操作費、保證金等費用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8日下午3時37分至3月28日晚上10時22分許,陸續透過超商代碼繳費、匯款1萬元、3萬元、2680元、2451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7筆至右列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CCAZ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13 鍾岳勳 109年3月24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菜市場阿姨之人,該暱稱菜市場阿姨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寰宇國際平台,透過科技程式分析每日可穩定獲利5000元。嗣又向告訴人稱有獲利,需要繳納傭金、因操作失誤所生系統崩壞費用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透過超商繳費代碼繳費1萬元至右列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CCAZ000000000000 14 黃以潔 109年3月24日至4月2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米亞、Vincent Wu、創富智能線上客服之人,上開人等LINE暱稱米亞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透過創富智能網站之循環獲利技術固定收益,要求告訴人儲值至平台。嗣右向告訴人稱因告訴人數據錯亂,需要再匯款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4日晚上10時19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5 謝沛霓 109年3月25日至109年3月31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欣馥之人,該LINE暱稱欣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加入寰宇國際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需支付代操酬勞以及網路延遲造成之獲利虧損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早上8時6分許,透過超商代碼繳費1萬元至右列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326QP319153 16 蕭冠宇 109年3月25日至4月7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NFXAGE新時代金融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凡、宋之人。該暱稱宋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金融平台操作有獲利,要再匯款儲值至平台云云。嗣一再藉故告訴人獲利太高,要求不斷匯款。 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下午2時38分許、4月3日晚上10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000元、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7 李郁琦 109年3月29日至4月29日 告訴人加入投資網站Homles、GSS,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向告訴人訛稱可透過網站投資遊戲幣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9日晚上6時57分許至3月31日下午5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2000元、1萬3858元、1萬0393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8 徐中賢 109年3月30日至4月1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胖董、吳日勝之人,該暱稱胖董、吳日勝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太源國際網站交易網站投資可以保證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要提領獲利必須先支付操作費、保證金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下午1時1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9 蔡建逢 109年3月31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fat胖董之人,該該暱稱fat胖董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太源國際網站交易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但要先收取傭金、手續費才能投資並提領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晚上8時27分至4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9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 吳思鉉 109年4月1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研研之人,介紹加入鉅鑫博彩網路平台。該暱稱研研之人向告訴人訛稱該平台可透過作弊程式使獲勝率達91%,且有保底獲利措施,但提領獲利必須繳納傭金、設定費、數據賠償費,最終稱因告訴人使用作弊程式不得提領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1日下午2時57分許至晚上9時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及至超商利用代碼繳費功能,陸續匯款5000元、1萬元、繳費3000元、匯款3000元、5000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1 吳瑞旗 109年4月2日至4月4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line暱稱花花之人,該暱稱花花之人向告訴人訛稱,透過game網路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有獲利,但須先繳交手續費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4日下午3點45分許至晚上7時4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1萬元、5000元、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2 賴佳政 1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緣圈結識暱稱王郁文之人,該暱稱王郁文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正耀金融理財網站,可以帶告訴人透過投資恐慌指數穩定獲利云云,嗣告訴人陸續投入資金後,即斷絕聯絡。 告訴人分別於109年4月3日晚上7時42分許、4月4日晚上6時51分許,匯款2萬5000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3 邱易賢 109年4月6日至4月22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Yixue Lin、數據分析高老師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儲值至maxgolden投資平台可由平台提供1對1操作教學云云,嗣告訴人儲值做完體驗教學後,所儲資金損失將盡。 告訴人自109年4月6日至4月22日晚上10時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5萬元、4萬元、3萬元、5萬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4 林苡潼 109年4月初某不詳時間至4月10日 告訴人透過臉書結識暱稱陳翔凱、WFE指導專員、海濤之人,上開人等向告訴人訛稱加入SUPER GLOBAL平台投資外匯可以獲利,嗣向告訴人稱雖有獲利,但因操作失誤,需要再匯款才能領回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9日晚上8時17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5 王士庭 109年4月7日至4月23日 告訴人透過LINE結識暱稱莫寶、士瑞之人,該暱稱莫寶、士瑞之人介紹告訴人至維新金融理財網,先向告訴人訛稱會協助代操作期貨獲利,嗣又稱因告訴人網路不穩,所以要開外掛程式代操才能保證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7日晚上8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2萬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6 朱一真 (原名)單宥柔 109年4月7至4月24日 被害人透過社群軟體探探結識暱稱林育慶之人,該暱稱林育慶之人向被害人訛稱可以一起投資期貨賺錢,但需要提高投入資金云云。 被害人於109年4月7日晚上9時2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7 吳佩琪 109年4月10日至4月11日 告訴人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敏之人,加入某號稱創造被動收入之投資平台,並陸續依LINE暱稱海濤、SUPER GLOBAL之人指示匯款儲值至平台內投資。然嗣告訴人欲領回投資款項,暱稱蘇敏之人卻推稱發生錯誤無法退款云云,不再聯繫。 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4月11日分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 28 林佑臻 109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被害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羽落雁之人,該暱稱陳羽落雁之人向被害人訛稱可將資金投入鉅鑫博彩平台,會逐漸產生獲利,但須要交出40%回饋云云,嗣告訴人不斷匯入資金後斷絕聯絡。 被害人自109年4月13日至4月24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2000元、5000元、2萬元、1000元、15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9 張瑞恩 109年4月10日至4月21日 被害人透過maxgoldem投資網站,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幫手Mandy之人,該LINE暱稱小幫手Mandy之人向被害人訛稱需先儲值一定數額始能開始投資,嗣告訴人儲值後即斷絕聯絡。 被害人分別於109年4月20日晚上8時許、4月21日晚上6時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分別匯款3萬元、2萬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0 黃榮輝 109年4月13日至4月21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渣打理財通」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工程師阿坤之人,該暱稱廣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平台內遊戲,就可以獲利,並向告訴人稱所投入金額均已獲利,但均藉故稱無法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19日下午2時19分許至3時17分許,陸續匯款2萬元6筆、1萬5000元2筆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1 林儷玲 109年4月14日至1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投資頁面資訊,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媛媛、萬名德之人,該暱稱萬名德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因為投資jianwei平台有獲利,要提領獲利須另支付傭金、保證金等費用云云,藉故使告訴人均無法兌領款項。 告訴人於109年4月14日晚上11時17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2 柯智凱 109年4月14日至4月26日 告訴人加入名為維新金融理財之網站會員,由某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文恆老師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選取網站投資方案,將資金存入網頁電子錢包,依照老師指導報牌投注網頁上遊戲,就能獲利4、5倍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11分起至同年4月26日下午2時7分許,陸續透過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以及到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儲值26次共50萬元至右列所示之26組虛擬帳號及繳費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33 陳乃嘉 109年4月15日至4月24日 告訴人自臉書社團「新莊人樹林人迴龍人找工作」覓得輕鬆賺錢廣告1則,並藉此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宇珊Shan之人,該暱稱宇珊Shan之人便向告訴人訛稱加入某投資網站,並儲值至平台,每日依照「Dreamer、Erica、Ivan」群組指示跟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然告訴人雖平台帳面上有獲利,但匯入平台內之金錢均無法領回。 告訴人於109年4月24日陸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上海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元、3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7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4 陳孟芬 1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 告訴人自社群軟體omi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LEN、Ainfxgroups,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告訴人訛稱,自己投資外匯基金賺很多錢,會介紹客服人員帶告訴人使用ainex.com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7日晚上9時許,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5 邱瀚陞 109年4月20日至5月26日 告訴人透過鑫鑫全球金融網站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z之人,該LINE暱稱Z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告訴人將資金投入後半小時,會有40至50%獲利,惟嗣均無會立匯入且向告訴人稱因告訴人帳戶導致損失,需另外匯款賠償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55分許至5月26日晚上6時3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6 邱鈞逸 109年4月2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威鑫」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魔術手-Jack之人,該暱稱魔術手-Jack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平台內遊戲,就可以保證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5日晚上11時40分至41分許,陸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7 洪偉軒 109年4月27日至5月7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探探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CHEN GIGI之人,該探探暱稱CHEN GIGI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maxgolden平台,可透過買賣虛擬貨幣獲利,初並詐作告訴人均有獲利,嗣告訴人投入更多資金,即無法繼續操作。 告訴人自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41分許至5月7日晚上11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1000元、5萬元、5萬元、 5萬元、5萬元、2萬8000元、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8 江詠婷 109年4月29日至5月1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萱兒之人,該LINE暱稱萱兒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購過趨勢中心平台投資獲利,但須經過2個階段,並另支付傭金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9日晚上8時5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9 謝咏樺 109年5月6日至5月15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M小本起手勢、吳啟任、泰源水電阿義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可以透過bitto金融科技平台投資獲利,但要儲值一定金額才能代操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儲值金額太低,懷疑可能是在洗錢,需要在儲值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5月6日下午2時2分許至5月15日晚上7時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000元、2萬3000元、7萬411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0 周冠宏 109年5月28日至6月2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skout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冰冰、ericchang之人,上開人等向告訴人訛稱可以透過永麟科技投顧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5月28日晚上7時22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13883號被 告 盧依旋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街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4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0年度審訴字599號(玉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盧依璇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及以金融卡 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因缺錢花用,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8、9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某不詳地址之統一超商,將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可充作單獨身分驗證工具之I-KEY,交付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以向正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多公司)申設可衍生數組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之電商資格(代收店商名稱:洪志雄,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透過正多公司經由鼎太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虛擬帳號使用。再於109年3月5日15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 稱「李雅焮」與邱彥祖加為好友後聯絡,佯稱邱彥祖若加入碩達國際之投資網站,可指導於該網站投資下注比特幣,獲利再以6、4分拆帳云云,復於109年3月6日14時50分許,佯 稱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需將交付獲利之4成 款項,否則將提出告訴云云,致邱彥祖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10日18時43分許,匯款1萬4,400元至上開代收店商之虛擬帳戶內,再撥款至本案帳戶。嗣邱彥祖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邱彥祖告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即被害人邱彥祖於警詢中之指證 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 2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之提款卡影本、碩達國際投資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被害人遭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正多科技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函、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31日函及後附開戶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09年6月10日函及後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向正多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店商資格,以取得提供與被害人之虛擬帳戶帳號之事實。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1交付系爭帳戶行為,致使位告訴人遭詐欺取財,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核屬以1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以109年度偵字 第29913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玉股以110年度審訴字59 9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 卷可佐,因被告係以單一提供帳戶之決意,同時、同地提供同一帳戶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是其本案所涉罪嫌與上開案件起訴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檢 察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