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睿萱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撤緩偵字第7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113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簡睿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金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原記載「簡睿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4之金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旭公司)會計,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應更正為「簡睿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4之金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旭公司)會計兼出納,負責製作會計帳冊及提領金旭公司上海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款項,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犯罪事實第3-7行原記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105年8月25日止,利用職務之便,以將不實會計科目記入帳冊之方式,提領金旭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 908萬8,300元。」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入帳冊之犯意,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105年8月25日止,利用職務之便,利用提領金旭公司上海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款項之機會,將所提領金旭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侵占之情,而將傳票上原會計科目刪除並更改為『暫付款』,繼而更改為『員工預付款』,以此不實會計科目記入帳冊之方式,逃避稽核,並侵占共計新臺幣(下同) 908萬8,300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簡睿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60頁、第79頁、第99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該等條文原本所定罰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帳冊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105年8月25日止,陸續將告訴人金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旭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並陸續將不實會計科目記入帳冊,各均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為業務侵占、填載不實帳冊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同一,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擔任會計兼出納,未能忠實履行其職務責任,為圖一己之私而侵占告訴人之款項,且將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損害告訴人之財務,並造成帳務管理之錯誤,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誠信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持續還款與告訴人,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財物金額、素行,暨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持續還款與告訴人,目前尚餘688萬3154元未返還,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卷第98頁),告訴人亦表示同意再給被告一次機會,讓被告每月還款,以此做緩刑條件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98頁、第100頁),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惟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支付義務,認有必要以前揭前揭和解方案之履行作為緩刑之附帶條件,故依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按附表所示之內容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四、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08萬8,300元,原應予全部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考量被告陸續返還告訴人81萬1,700元、139萬3,446元,有告訴代理人、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98頁),尚有犯罪所得688萬3,154元未實際償還(計算式:908萬8,300元-81萬1,700元-139萬3,446元=688萬3,154元),故就尚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之犯罪利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廖棣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附加之緩刑條件: 簡睿萱願支付金旭公司新臺幣(下同)688萬3154元,支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0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給付3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金旭公司指定之帳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74號
被 告 簡睿萱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睿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4之金旭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旭公司)會計,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
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侵占之犯意,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105年8月25日止,
利用職務之便,以將不實會計科目記入帳冊之方式,提領金
旭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
(下同) 908萬8,300元。
二、案經金旭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簡睿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代理人宋黎明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㈢ 被告製作之會計科目對沖明細表、附表所示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孝分行(下稱上海商銀)106年9月5日上忠孝字第1060000039號所附交易明細表、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106年9月4日(106)台匯銀(總)字第37750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商銀)106年9月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所附交易明細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簡睿萱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
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 逸 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鍾 向 昱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提款銀行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元) 上海商銀 95/12/5 14,000 中華商銀 (匯豐銀行) 95/12/28 90,000 台新商銀 96/1/24 80,000 台新商銀 96/3/3 74,300 台新商銀 96/4/16 70,000 台新商銀 96/5/4 65,000 上海商銀 97/1/4 100,000 台新商銀 97/3/21 80,000 台新商銀 97/5/12 80,000 上海商銀 97/6/5 120,000 上海商銀 97/7/4 60,000 上海商銀 97/7/25 80,000 台新商銀 97/9/22 60,000 上海商銀 97/11/5 70,000 上海商銀 97/12/5 40,000 上海商銀 97/12/30 120,000 上海商銀 98/3/13 120,000 上海商銀 98/5/5 90,000 上海商銀 98/6/5 70,000 上海商銀 98/7/6 85,000 上海商銀 98/8/5 88,000 上海商銀 98/9/4 80,000 上海商銀 98/10/5 80,000 上海商銀 98/11/23 60,000 上海商銀 99/1/20 80,000 上海商銀 99/6/10 70,000 上海商銀 99/6/25 80,000 上海商銀 99/7/15 80,000 上海商銀 99/8/20 80,000 上海商銀 99/9/27 75,000 渣打銀行 99/11/2 75,000 渣打銀行 99/11/15 90,000 渣打銀行 99/12/3 95,000 渣打銀行 100/01/05 95,000 渣打銀行 100/02/18 85,000 台新商銀 100/04/06 90,000 上海商銀 100/04/29 95,000 上海商銀 100/05/16 100,000 上海商銀 100/07/15 200,000 上海商銀 100/08/04 120,000 上海商銀 100/08/10 100,000 渣打銀行 100/09/05 95,000 渣打銀行 100/09/15 80,000 渣打銀行 100/11/01 100,000 上海商銀 100/12/02 80,000 上海商銀 100/12/23 100,000 上海商銀 101/01/17 100,000 上海商銀 101/02/14 150,000 渣打銀行 101/04/10 80,000 台新商銀 101/05/04 65,000 渣打銀行 101/06/05 80,000 渣打銀行 101/07/12 12,000 上海商銀 101/07/17 120,000 上海商銀 101/08/20 80,000 渣打銀行 101/09/14 120,000 渣打銀行 101/11/05 120,000 上海商銀 101/12/07 120,000 上海商銀 102/02/05 120,000 上海商銀 102/03/28 130,000 上海商銀 102/05/15 120,000 上海商銀 102/06/17 120,000 渣打銀行 102/07/19 80,000 渣打銀行 102/08/05 100,000 上海商銀 102/09/04 160,000 渣打銀行 102/11/05 120,000 渣打銀行 102/11/28 130,000 渣打銀行 103/01/03 120,000 渣打銀行 103/03/05 150,000 上海商銀 103/04/15 120,000 渣打銀行 103/05/16 120,000 渣打銀行 103/07/04 100,000 上海商銀 103/08/14 120,000 渣打銀行 103/09/09 100,000 上海商銀 103/10/23 100,000 渣打銀行 103/11/28 100,000 渣打銀行 104/01/05 120,000 上海商銀 104/01/28 120,000 渣打銀行 104/04/10 120,000 渣打銀行 104/05/11 120,000 渣打銀行 104/06/17 80,000 渣打銀行 104/07/03 120,000 渣打銀行 104/08/04 150,000 渣打銀行 104/09/10 130,000 渣打銀行 104/10/05 100,000 上海商銀 104/10/27 120,000 渣打銀行 104/11/27 120,000 渣打銀行 104/12/23 100,000 渣打銀行 105/01/21 120,000 上海商銀 105/04/13 120,000 渣打銀行 105/05/13 150,000 渣打銀行 105/08/10 100,000 渣打銀行 105/08/25 100,000 合計 9,08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