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瑗玲、李妍慧、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瑗玲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李妍慧 被 告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