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翊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558號、第30965號、第30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翊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