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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萬霖

具 保 人 羅應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應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萬霖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羅應財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該署訊問筆錄、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茲被告前於本院111年1月5日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已然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1年1月5日、同年5月16日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供參,揆諸首揭規定,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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