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張貞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 告 張貞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自更緝一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於97年7月8日提起自訴,嗣因時效完成,經本院於110年2月5日以110年度審自更緝一字第1 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