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53號
- 原告
- 高振明
- 被告
- 朱亞斌
吳廣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藍予皇
黃浩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53號
吳廣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藍予皇
黃浩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