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達費 選任辯護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達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達費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收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或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拍照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照片之方式,將上開中信帳戶交予名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收得中信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9年8月11日,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聯繫告訴人張意佩,誆稱由「鼎盛國際」所推出,名為「BITWEALTH」之 投資平臺可進行投資且獲利頗豐,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19日17時2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9,989元至上開中信帳戶,被告復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該筆款項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幫助詐欺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張意佩之指述、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資料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在交友軟體認識自稱是大陸人的「林羽翔」並跟他交往,「林羽翔」說他的工作是管理及維護「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軟體,他知道在特定時點下注,贏得彩金的機會很大,因為「林羽翔」一直以男友的身分慫恿我下注,所以我就下載「澳門銀河賭場」的軟體並申請帳號,要下注前,先透過Line跟「澳門銀河賭場」的客服人員聯繫,客服人員要我把要投注的錢先匯到客服人員指定的帳戶(即充值),下注後想要取回彩金(即提現),再以Line與客服人員聯繫,客服人員要我提供銀行帳號,公司才能將彩金匯給我,所以我才告知對方我的中信帳戶號碼,「澳門銀河賭場」確實有將彩金匯給我,我因此相信「林羽翔」說的「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的真實性,陸續充值下注,直到109年8月29日我無法登入「澳門銀河賭場」的軟體,朋友說我被騙了,109年8月31日「林羽翔」傳訊息承認他騙了我,我才知道這一切都是騙局,我在「澳門銀河賭場」充值的彩金多達43萬元都沒有拿回來,我自己也是受害人,我是受詐欺才會告知對方中信帳戶號碼,我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偵卷第110、第111頁,本院審易卷第47頁,本院易字卷第67頁、第177頁、第178頁)。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9 年8 月19日17時24分在其臺北市住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中信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傳送予自稱「澳門銀河賭場」之客服人員乙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認不諱(偵卷第110頁,本院易字卷第67頁、第179頁),並有被告提出其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易卷第81頁)。又告訴人張意佩在社群軟體「FACEBOOK」結識自稱「秦思蓉」之人,「秦思蓉」佯稱可投資數字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19日17時27分匯款19,998元至被告之中信帳戶等情,亦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偵卷第10頁、第11頁),並有被告之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證(偵卷第84頁),且為被告、檢察官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按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固有將其中信帳戶號 碼提供予名籍不詳、自稱為「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然本案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號碼,抑或係受「林羽翔」詐欺,相信「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之真實性,而提供中信帳戶號碼予自稱為「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用以辦理領回彩金手續,茲論述如下:⒈、被告供稱於109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自稱為大陸人民之「林羽翔」,雙方互換Line帳號聯繫,聊天過程中「林羽翔」不僅傳送自拍照片予被告,並釋出交往之意,使被告相信「林羽翔」有交往之真意,而認「林羽翔」為其男友,交往期間,「林羽翔」對被告表示其從事維護、管理「澳門銀河賭場」的工作,故瞭解投注倍率機制,若於特定時間下注,勝率甚高,而鼓吹被告下載軟體,出資參與「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述在卷(偵卷第110、第111頁,本院審易卷第47頁,本院易字卷第67頁、第177頁、第17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之胞弟謝孟達於本院中證稱:被告之前透過Line跟我聯繫,說他男友會寫軟體,可以投資獲利,找我出資參與,因為出資的金額不多,所以我就直接匯給被告,詳細內容我忘了,要看我跟被告的Line對話內容比較清楚等語相符(本院易字卷第373頁、第374頁),並有被告提出之「林羽翔」照片(本院審易卷第95頁)、被告與「林羽翔」、胞弟謝孟達之Tinder、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其等對話內容分別如下: ⑴、被告與「林羽翔」於109年8月7日至109年8月9日之Tinder對話 (本院審易卷第67頁,雙方對話訊息有許多錯別字, 茲忠於原文,予以列載,後述引文亦同) 被 告:我在臺北市 Rain :我在松山,現在在澳門出差。 被 告:什麼時候回來 Rain :下個月月初 被 告:那你回來要隔離吧,等你隔離完一起吃個飯 Rain :嘿嘿,可以唷,那我們加個Line,lyx71500 ⑵、被告與「林羽翔」Line對話(日期不詳,見偵卷第115頁) 「林羽翔」:吃過了。寶寶呢? 被 告:恩。 「林羽翔」:那個我們想到辦法了 被 告:是 「林羽翔」:需要再建一個賬號,充值原來賬號一半的錢就可以,然後用兩個號互刷流水,一個賬號一直壓大,一個賬號一直壓小,這樣也不會檢測 到 違規,也可以完成流水,這個方法比較最 保險 。 被 告:但賠率不同不是嗎? 「林羽翔」:1.96就可以,我們只會虧一點點。 ⑶、被告與「林羽翔」109年8月24日Line對話(偵卷第119頁、 第125頁) 「林羽翔」:我也愛你。怎麼樣寶寶? 被 告:親,如您未完成晉級,系統會扣除您的彩金及盈利,并處罰相應的流水哦。 「林羽翔」:這個沒關係,流水很容易達到。我們下一次註就是一倍的流水。 被 告:但充值若不到呢?vip1要10萬人民幣喔 「林羽翔」:寶寶應該可以的吧? 被 告:這不好說,要看借不借的到 「林羽翔」:因為預約了,彩金可以領很多的呀,這樣也可以一邊賺彩金,一邊賺錢。 那沒別人可以借了嗎? 寶寶如果以後還想賺,預約了這樣子賺的比較多,錢的事情我們肯定能解決的呀。 被 告:會再問看看的。 「林羽翔」:唉,行吧。你自己看吧。 被 告:唉什麼,不是都盡量按照你的步驟去做了嗎?別人也沒有義務,一定要借我吧 「林羽翔」:對自己這麼沒自信。 被 告:但不是盡力在做了。這甘自信屁事 「林羽翔」:到時候你要是借不到,不是還有我的嗎? 如果你自己借的到,這樣我們賺得也比較多。 ⑷、被告與胞弟謝孟達於109年8月25日Line對話(本院審易卷 第85頁) 被 告:你有想要投資嗎?短期的,到9/10,我男友,在寫澳門賭場的App程式,有個bug他叫我去下注,我這禮拜賺5萬了,不能讓別人知道,只有這次機會,因為他9/11就回臺灣了。 謝孟達:恩恩,要多少? 被 告:拿一個比較好記的數字,10萬臺幣你有嗎?利潤大概50%,所以我會匯15萬給你。 謝孟達:幾號可以拿到錢 被 告:9/10我們就要撤了,所有的錢,我們都會拿回來 謝孟達:恩恩 被 告:而且他是一次給,不會分次 謝孟達:那我匯五萬 ⑸、由證人謝孟達之證述以及被告提出之上開對話紀錄,可證被告辯稱其在網路上結識自稱「林羽翔」之男子並與其交往,因「林羽翔」表示熟知「澳門銀河賭場」軟體機制,按其指示於特定時間下注贏率甚高,被告而申辦「澳門銀河賭場」帳戶出資參與投注,期間「林羽翔」不斷慫恿被告借款投注,被告因此向其胞弟謝孟達募資用以下注等語,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參與「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方式,係先將要下注之賭金匯至客服人員指定之銀行帳戶(即充值),待被告要領回賭金時(即提現),「澳門銀河賭場」會將賭金匯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被告因此透過Line,將其中信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傳送予「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乙節,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多次供述在卷(本院易字卷第67頁、第178頁) ,並提出其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為證。觀諸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有如下內容: ⑴、被告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8日13時許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卷第69頁、第77頁) 被 告:臺灣要充值 客服人員:親,請提供您的遊戲帳戶以及真實姓名,謝謝。被 告:evaoooo0403、林達費、300美金 客服人員:親,臺灣充值可以使用臺幣轉帳喔 被 告:好,怎麼轉? 客服人員:親,請問您要充值多少臺幣呢? 被 告:10000可以嗎? 客服人員:親,可以的,請稍等,馬上為您獲取最新充值 賬戶。 被 告:20000好了,抱歉 客服人員:兆豐銀行(帳號省略) 戶名鄭世賢 親,轉帳請不要備註,如需備註只能備註匯款人名字或用1代替,轉帳完成之後截圖給我喲,我 司充值銀行戶口即時更換,每次充值都需要找我拿最新的銀行卡號。 親,為了避免給您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請您按照我司的規則入款,如不遵守一律不納入,感謝您的配合! (中間省略) 被 告:要怎麼提現呢? 客服人員:親,請您在提現界面綁定您的銀行帳戶即可喔。被 告:什麼是swift? 客服人員:親,這是銀行代碼,臺灣地區可以不填寫喔 被 告:謝謝。 ⑵、被告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9日之Line 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卷第79頁): 被 告:午安親,想請問我的提現何時會到帳,並且我現在無法登入app,閃退 客服人員:親,您可以重新下載一下,我司提現人數較多,請您耐心等待一下哦。 客服人員:親,在嗎? 被 告:在的 客服人員:親,接財務通知,您需要提供一下您綁定的銀行帳戶的支行名稱喔 被 告:(傳送中信帳戶存摺封面照片) 客服人員:是台中嗎? 被 告:你稍等我問一下 客服人員:親好的 被 告:支行名稱是洲際分行 客服人員:親,好的喔,請稍等。 (中間省略) 客服人員(傳送訊息時間19時29分) :親,經查詢,已為您打款成功,請您注意查收 喔。 被 告:好的,那我要充值,我已收到。 ⑶、又觀諸被告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84頁),被告於109 年8月18日13時17分匯款20,000元至「澳門銀河賭場」客服 人員指定之「鄭世賢」帳戶後,109年8月19日17時27分、19時16分,即有告訴人匯款19,998元、他人匯款1,414元至被 告中信帳戶,上開交易時點,核與被告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上開對話中,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8日13時許向被告表示若要「充值」需將款項匯入「鄭世賢」銀行帳戶,翌日被告向客服人員詢問提現進度,客服人員要求被告提供匯款銀行帳戶資料,被告於同日17時24分傳送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待被告中信帳戶於同日17時27分、19時16分有前述告訴人、他人之款項匯入後,客服人員旋即於同日19時29分通知被告彩金已匯入被告中信帳戶等情節相符,此外,經本院命被告說明其參與「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後,中信帳戶各筆款項匯出及匯入之緣由,被告均能詳實說明(本院易字卷第127至135頁,第195頁至第196頁),並提出與交易紀錄相符之「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易字卷第137頁至第162頁),堪認被告係因參與「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為提現領回彩金,而提供中信帳戶號碼予自稱為「澳門銀河賭場」之客服人員。 ⒊、惟被告參與投注之「澳門銀河賭場」,實則為「林羽翔」對被告之詐騙內容,被告自109年8月18日起不斷充值投注,彩金尚未領回,被告在「澳門銀河賭場」所申辦之帳號於109 年8月29日即遭凍結而無法取回賭金,被告於109年8月31日 向「林羽翔」反應其名下帳戶遭銀行凍結,「林羽翔」於當晚承認「澳門銀河賭場」軟體一切均為詐欺,被告始悉受騙,並立即告知有出資參與投注之胞弟謝孟達等情,亦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提出如下之對話紀錄為憑: ⑴、被告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29日下午4時28分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被 告:(傳送登入帳號被禁用的截圖)怎麼降子呢? 客服人員:親,請稍等。馬上為您查詢。 親,系統檢測到您帳戶大小同時下注,惡意刷流水,屬違規操作,現凍結您帳戶,請您24小時後聯繫在線客服解凍,根據系統規定要求,5天內 按照當天總金額,您必須完成3倍有效流水才可 提現,請您遵守平台規則,此次凍結屬平台給予的警告,謝謝。 被 告:所以現在能解凍了嗎?你是算在線客服嗎? 客服人員:親,我們是彩金客服,您需要24小時候申請解凍喔 被 告:好的,感謝你。 ⑵、被告與「林羽翔」於109年8月31日12時19分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字卷第117頁): 被 告:寶貝,你的公司,在台灣的偵查隊,是列為黑名單(傳送截圖) 所以我現在所有帳戶都被凍了。 「林羽翔」:不是 我現在在維護的銀河賭場系統app還沒有正式上線,算試營運期的,等維護好才算試正式上 線。 ⑶、被告與「林羽翔」於109年8月31日23時26分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字卷第119頁、第121頁): 「林羽翔」:其實 I am a liar 被 告:怎麼說? 「林羽翔」:不想毀了你的前程,一切都是假的,你是受害者,不是同夥,你不用再去煩惱是不是刑事案件或是什麼。 被 告:所以你對我也是假的 「林羽翔」:好了我該告訴你的都說了,我也是違背著跟你講的。 (中間省略) 被 告:所以你也沒有要來臺灣 「林羽翔」:我知道告訴你這一切你一時都是無法接受。 對不起,都會過去的,就像你說的一切都會 好起來 ⑷、被告與胞弟謝孟達於109年9月1日0時17分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審易字卷第123頁): 被 告:對不起 謝孟達:輸光了喔 被 告:我被詐騙了 謝孟達:怎麼了? 被 告:明天要去報案 別跟媽說 謝孟達:恩恩 被 告:他會死掉 謝孟達:怎麼說 被 告:我那個假男友說一切都是騙我的 謝孟達:恩恩 被 告:我會給你你的錢,有人會幫我處理 ⑸、此外,被告係自109年8月18日開始充值下注,此有前述被告與「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於該日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截至被告名下之中信帳戶於109年8月29日遭銀行圈存(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9頁)為止,被告因充值投注而按「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指示匯出之金額為659,530元,期間被告僅提現取回219,998元,尚有439,532元 未能取回帳戶即遭封鎖、凍結,此有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卷第85頁)、被告製作之款項紀錄附表(本院審易卷第61頁)存卷可憑,被告若非相信「林羽翔」所述,誤認「澳門銀河賭場」確實存在且可下注獲利,豈有匯出款項充值,未待彩金全數匯回被告帳戶,又不斷匯款充值之理?是以,由上開對話紀錄以及被告中信帳戶之交易紀錄,可證被告辯稱係受「林羽翔」詐欺,誤信依「林羽翔」指示在「澳門銀河賭場」線上投注勝率甚高,而參與線上投注,期間被告為領回賭金,而提供名下之中信帳戶予客服人員用以取回賭金,嗣被告多次匯款下注,賭金尚未領回,「澳門銀河賭場」軟體即將被告帳號封鎖,待「林羽翔」向被告承認其係基於詐欺之意圖與被告結識,其所述之一切均係詐欺被告之手段,被告始知悉係遭「林羽翔」詐騙等語,應為真正。 ⒋、綜上,被告係受「林羽翔」詐騙而將其名下中信帳戶號碼,告知自稱為「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㈢、公訴意旨雖以:自被告與「林羽翔」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其等曾討論透過調整倍率、違規詐賭之方式讓被告保證獲利,顯見被告對於以此非合法手段已有預見,仍提供中信帳戶作為收受詐賭款項之用,主觀上已預見中信帳戶會被用以犯罪使用,主張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云云(本院易字卷第113頁)。惟查: ⒈ 賭博罪與詐欺取財罪之行為態樣、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均不同,二者間並無形式上或實質上重合之處,被告提供其中信帳戶號碼時,主觀上認知係供領回賭金之用,其動機雖屬可議,惟被告主觀上係與「林羽翔」欲利用「澳門銀河賭場」軟體機制漏洞,賭博獲利,其交付中信帳戶帳號時,目的仍是供賭博之用,並無法預見該帳戶號碼將遭「澳門銀河賭場」使用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 ⒉ 再者,本件被告所提供之銀行帳戶資料,僅為其中信帳戶號碼,供做收款使用,與民眾日常生活為收受款項,而告知他人帳戶號碼,以利收受匯款之舉措並無不同,另與實務上常見具有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人,係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所有帳戶資料交予不熟識之人,供他人任意存提使用之行為有別,是以,被告單純告知「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中信帳戶號碼之行為,難認有何違反保管帳戶義務,而有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犯罪之幫助犯意。 ⒊ 況且,實務上所見具有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人,大多是交付其長期閒置未使用之銀行帳戶,心存有縱使帳戶遭非法使用、凍結,亦不會有任何損失之僥倖心態。惟本案中,被告名下之中信帳戶為被告之薪資轉帳帳戶,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認在卷(本院易字卷第383頁),並有中信帳戶之存 款交易明細其上記載該帳戶屬性為「活存撥薪」等文字紀錄可證(偵卷第85頁),又被告於109 年8 月19日告知「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其帳戶號碼前,該帳戶於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20日、109年8月6日均有薪資撥入紀錄(偵卷第83頁),可見中信帳戶係被告領取薪資收入之重要帳戶,若 非被告主觀上確信告知「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中信帳戶號碼,僅係供收受賭金使用,不會遭非法使用,否則,被告豈會願意冒著帳戶被凍結之風險,提供對自身而言具有重要性之銀行帳戶予「澳門銀河賭場」做非法使用?由上亦可佐證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⒋ 另經本院以「充值」、「彩金」為關鍵字,查得於109年9月間,有詹雅婷之人,透過Tinder軟體結識自稱「劉浩然」之人並與其交往,「劉浩然」向詹雅婷表示為「金沙娛樂城」之軟體工程師,可調整軟體下注設定,贏率甚高,而遊說詹雅婷出資參與「金沙娛樂城」線上賭博,詹雅婷因而匯款賭博,並提供帳戶號碼予「金沙娛樂城」,用以領回賭金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51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院易字卷第183頁),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審閱,發覺該案中「劉浩然」遊說詹雅婷出資下注「金沙娛樂城」之話術,以及「金沙娛樂城」之客服人員與詹雅婷之談論下注充值、提現領回彩金對話內容,與本案被告所遭遇之情節幾乎如出一轍,佐以上開案件與本案發生時間均集中在109年8月至9月間,且該案中詹雅婷亦匯出數十 萬元款項未能領回帳號即遭「金沙娛樂城」封鎖,已足使人相信該段期間詐欺集團係以被告所述之方式,向民眾詐取金錢以及銀行帳戶號碼。是以,被告既係因遭詐欺之原故而告知他人中信帳戶號碼,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係遭「林羽翔」詐欺,聽信投注「澳門銀河賭場」可獲利,而參與線上投注,並告知自稱「澳門銀河賭場」客服人員其中信帳戶號碼,用以領回賭金等語,堪予採信。檢察官援引之卷內事證,僅足認定被告確將中信帳戶號碼告知他人,而經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告訴人之犯罪工具,然仍未達通常一般之人皆不致有所懷疑且確信被告於告知中信帳戶號碼時,主觀上就帳戶將遭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已明知或有預見發生之可能而容任其發生,是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有罪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