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侯家羚
- 被告
- 翁正南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薏瑄律師
趙興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