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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16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鄧鈞豪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家羚
被告
翁正南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薏瑄律師

趙興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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