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侯家羚、翁正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家羚 被 告 翁正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薏瑄律師 趙興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 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