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曾名阜

  • 被告
    蔡忠義楊家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義 楊家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一)被告蔡忠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損毀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財物,並毀損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財物,得手後隨即離 去。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二所示宋愛華所有銀行帳戶內之存款。(二)被告楊家治與被告蔡忠義(此部分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地,於被告蔡忠義行竊時,由被告楊家 治負責把風,於被告蔡忠義得手後獲取報酬新臺幣(下同)600元。嗣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現場及周邊監視器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蔡忠義就附表一編號1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附表一編 號2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嫌;就附表一編號3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楊家治就附表一編號4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訴即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509號被告蔡忠義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5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0 年10月26日宣判;而本件追加 起訴係於110 年10月14 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卷所附蓋有 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10 月13 日北檢邦平110偵24072字第1109081327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509 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手法 被害人 竊得財物 所犯法條 1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 被告蔡忠義侵入左列住處,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逃逸 詹俊森(有提告) 現金1萬6,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 2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 被告蔡忠義侵入左列住處,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逃逸 宋愛華(有提告) 霹靂腰包1個【內含現金1萬2,000元、悠遊卡、101大樓門禁卡、上班打卡卡片、對講機耳機、手機耳機、身分證、華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提款卡(合計價值1萬5,700元)】,及上開提款卡共遭竊領32萬1,055元(詳如附表二),共計33萬6755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3 110年6月20日晚間9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旁 被告蔡忠義以徒手拉開方式毀損放置於左列處所扭蛋兌幣機,竊取右列之財物,得手後逃逸 李家瑋(有提告) 現金2,100元(扭蛋兌幣機價值約2,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 4 110年7月2日晚間6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萬年店收銀機櫃臺) 被告楊家治與同案被告蔡忠義進入左列處所,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右列之財物,得手後隨即逃逸 楊志強(有提告) 櫃檯內現金1,2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銀行帳戶 1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5元 華泰商業銀行 2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5元 華泰商業銀行 3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1萬5,005元 華泰商業銀行 4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 5 110年5月7日凌晨5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藏門市) 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漳和門市) 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貞店) 2萬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17分至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漳和門市)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1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2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3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4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5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6 2萬5元 玉山商業銀行 17 110年5月7日凌晨6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貞店) 6,000元 凱基商業銀行 共計 32萬1,005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