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盛海
- 被告
- 陳慕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慕容受雇於被告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天海旅行社公司),擔任美編人員,明知馬祖藍眼淚之相片1張(下稱本案攝影著作),係告訴人楊于賢創作完成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在被告天海旅行社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6樓營運處所,擅自將本案攝影著作重製後上傳於被告天海旅行社公司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之,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慕容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天海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慕容、天海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慕容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天海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慕容及天海旅行社公司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63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