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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許凱傑

  • 當事人
    侯凰婷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凰婷 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清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續字第373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凰婷自民國96年起,擔任被告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旅行社公司)業務主管,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現代旅行社公司美編人員均明知「玉柱擎天景區」相片係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於富爾特公司網站公開發表編號00000000之攝影著作,富爾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竟仍與該美編人員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0月 前不詳時間,在現代旅行社公司經營之網站重製並公開傳輸、展示上揭攝影著作,侵害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 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第33頁)存卷可 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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