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凰婷
- 被告
- 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魏清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373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凰婷自民國96年起,擔任被告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旅行社公司)業務主管,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現代旅行社公司美編人員均明知「玉柱擎天景區」相片係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於富爾特公司網站公開發表編號00000000之攝影著作,富爾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竟仍與該美編人員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0月前不詳時間,在現代旅行社公司經營之網站重製並公開傳輸、展示上揭攝影著作,侵害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第33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