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三生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王志忠、張玉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生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王志忠 被 告 張玉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參拾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三生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王志忠及張玉環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