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60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凱傑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庭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09號),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0年度智易字第3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庭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庭瑜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均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並分別取得如附表一「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審定號之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手機殼、吊飾、玩具等商品,現仍均在專用期間內,且分別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均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9年3月間,自中國大陸地區、韓國、臺中等地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至220元不等價格,購入仿冒上述商標之手機殼、吊飾等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街000號「COCO PHONE」店內,以每件250元至390元不等價格,陳列販售如附表一「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合計賣出約90個,獲利約4,500元。嗣於109年5月11日下午4時47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所引用之證據部分,除更正檢察官補充如附表一編號12號之物外(見本院簡字卷第27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2號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謀私利,販售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其行為甚有不該,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商標權人和解並履行部分和解條件,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號「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得4,500元等情,業據其供陳在卷(偵卷第27頁),足見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至少有4,500元,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審酌被告已賠償部分商標權人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可知被告已給付予部分被害人之賠償金額均遠高於其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顯然過苛,為避免雙重剝奪,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仿冒商品及數量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1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GUCCI商標圖樣手機殼233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63頁、第65頁、第71至73頁、第127至133頁) 2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手機殼50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81至89頁、第161至165頁、第169至177頁)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手機殼28件  3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手機殼35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7至109頁、第111頁) 4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Dior商標圖樣手機殼67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19頁、第121至123頁) 5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手機殼261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39至141頁、第145至147頁) 6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NIKE商標圖樣手機殼361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49頁、第159頁、第151至155頁) 7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手機殼82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81至183頁、第189頁) 8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FILA商標圖樣手機殼43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0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91頁、第199頁) 9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手機殼19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201至205頁、第209至211頁) 1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殼173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219至241頁、第243至246頁)    仿冒大耳狗商標圖樣手機殼24件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手機殼20件  11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LINE兔兔商標圖樣手機殼23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251至254頁、第255頁)    仿冒LINE熊大商標圖樣手機殼88件  12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等 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2件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9至49頁、第55至61頁、第259至264頁) 2.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偵卷第91至97頁) 
附表二:    編號 商標權人名稱 和解情形 履行情形 1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未和解。  2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未和解。      3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被告於110年4月6日以4萬5000元成立和解。(見偵卷第277至280頁、第285頁) 被告已償還4萬5000元。(見偵卷第289頁、110智易31卷一第17頁) 4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於110年4月6日以5萬5000元成立和解。(見偵卷第281至284頁、第285頁) 被告已償還5萬5000元。(見偵卷第289頁、110智易31卷一第17頁) 5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未和解。  6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未和解。  7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未和解。  8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未和解。  9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被告以3萬元成立和解。(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被告已償還3萬。(見本院卷第15頁) 1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未和解。          11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未和解。  12 美商蘋果公司 未和解。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09號
  被   告 張庭瑜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川三巷1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庭瑜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GUCCI」等商標圖
    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
    蠟筆小新」等商標圖樣,係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
    00000000等所示「adidas」等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Dior」等商標圖樣,係法
    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
    所示「Supreme」等商標圖樣,係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NIKE」等商標圖樣,係耐克
    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Champion
    」等商標圖樣,係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
    000等所示「FILA」等商標圖樣,係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
    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STARBUCKS」等商標
    圖樣,係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
    「HELLO KITTY」等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所示「兔兔(CONY)」等商標圖樣
    ,係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
    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機殼、吊飾、玩具等商品,現仍在
    專用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
    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
    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違反
    商標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
    9年3月間,自中國大陸地區、韓國、臺中等地不詳賣家,以
    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至220元不等價格,購入仿冒上述
    商標之手機殼、吊飾等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街000號「C
    OCO PHONE」店,以每件250元至390元不等價格,陳列販售
    上述仿冒商標商品,合計賣出約90個,獲利約4,500元。嗣
    於109年5月11日下午4時47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
    扣得前述仿冒商標商品1,509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項次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庭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 警方於前揭時、地查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前揭商標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機殼、吊飾、玩具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而扣案商品上之商標均係仿冒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扣案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逸 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鍾 向 昱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