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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黃怡菁蔡宗儒王筑萱
  •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 原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訴訟代理人 朱麗華 被 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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