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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怡菁蔡宗儒王筑萱

原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訴訟代理人
朱麗華
被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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