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黃信達、黃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訴訟代理人 朱麗華 被 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