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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李佳靜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 原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忠陽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 告 許忠陽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永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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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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