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便利帶有限公司、黃世杰、許忠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 告 許忠陽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永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