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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靜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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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告
許忠陽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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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永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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