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聖全、郭宏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9530號、109年度偵字第1301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聖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並更正「附表2」、「附表3」所示內容為「附表」,證據欄補充「被告陳聖全於本院110年10月6日及同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8、271 至273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聖全所為,就先後擔任新勝公司及松元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附表所示不實發票與附表所示買受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其中被告幫助附表編號1 之①及②、編號4之② 所示之營業人以詐術逃漏如該編號所示期間之營業稅,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擔任新勝公司及松元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間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 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本質上並不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亦難認為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查附表所示營業人即買受人廣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 聯公司)、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澄 果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澄果公司)既係以每2月為一 期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之義務,故應以「一期」(即以附表編號1、4所示每一期)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幫助逃漏稅捐罪數次數之計算。準此,被告於自106年9月20日起至107年4月15日間(擔任新勝公司 負責人)、自107年7月16日至107年12月15日間(擔任松元公 司負責人),於同一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所填製不實內容發票並提供各該公司幫助逃漏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復無明顯中斷之情形,是就本件犯罪事實整體觀之,其各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確實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自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告不實填載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交付予廣聯公司、金剛公司、澄果公司幫助該3間公司逃漏稅捐,在同一營業稅申 報期間內,與「小龍」及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均係基於幫助逃漏營業稅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各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上揭被告於附表編號1、4之②所示2次申報期別內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捐犯行,既屬不同營業稅申報期別之分次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分論併罰。 ㈢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文參照)。經查:被告因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度上訴字第36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106年3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然依上開解 釋意旨,法院仍應於個案具體審認有無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為罪名,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就本案犯行具有特別惡性,據此,自難以被告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即認被告就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犯行具有特別惡性,本院衡以各項量刑事由後,認於其所犯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犯行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爰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前有公共危險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行分擔情形、被告之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本案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額,目前無業靠補助生活,患有直腸惡性腫瘤、下咽惡性腫瘤(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號卷,下 稱本院訴字卷第275至27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類型、性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參與如附表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已獲取新臺幣1萬5,000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陳一致(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30號卷第384頁、本院訴字卷第273頁),此部分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營業稅 申報期別 買受人 名稱 開立發票 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不實銷售額 (元) 逃漏營業 稅額(元) 備註 證據 1(附表2編號2、附表2編號3) 106年9-10月 ①廣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06/9 QB00000000 320,000 16,000 專案聲請調查檔案清單(銷項31同銷項21)(偵13013卷第159頁同第163頁) 106/9 QB00000000 380,000 19,000 106/10 QB00000000 270,000 13,500 106/10 QB00000000 350,000 17,500 106/10 QB00000000 260,000 13,000 106/10 QB00000000 250,000 12,500 小計 1,830,000 91,500 ②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106/9 QB00000000 674,286 33,714 專案聲請調查檔案清單(銷項31同銷項21)(偵13013卷第159頁同第163頁) 106/9 QB00000000 899,048 44,952 106/10 QB00000000 449,524 22,476 106/10 QB00000000 224,762 11,238 小計 2,247,620 112,380 合計 4,077,620 203,880 2(附表2編號1) 107年3-4月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07/3 AN00000000 50,000 2,5000 未申報扣抵 專案聲請調查檔案清單(銷項31)(偵13013卷第159頁) 新勝公司開立發票部分共11紙,扣除未申報扣抵1紙(松元公司部分),共申報扣抵10紙,銷售額合計4,077,620元,扣抵銷項稅額203,880元 3(附表3編號1、附表3編號3) 107年9-10月 ①奇運企業有限公司 107/9 GE00000000 3,500,200 175,010 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9530卷第220頁至221頁) 2.國稅局進銷異常分析表(偵9530卷第277頁至293頁) 107/9 GE00000000 1,980,200 99,010 107/9 GE00000000 3,750,500 187,525 107/9 GE00000000 3,250,400 162,520 107/9 GE00000000 3,420,400 171,020 107/9 GE00000000 3,200,500 160,025 107/9 GE00000000 3,570,400 178,520 107/9 GE00000000 2,305,400 115,270 107/9 GE00000000 4,100,500 205,025 107/9 GE00000000 2,850,200 142,510 107/9 GE00000000 3,540,100 177,005 107/9 GE00000000 3,200,500 160,025 107/9 GE00000000 2,150,150 107,507 107/9 GE00000000 1,250,400 62,520 107/9 GE00000000 2,540,200 127,010 107/9 GE00000000 3,750,200 187,510 107/9 GE00000000 3,570,500 178,525 107/10 GE00000000 3,250,200 162,510 107/10 GE00000000 3,240,500 162,025 107/10 GE00000000 3,250,200 162,510 107/10 GE00000000 3,100,200 155,010 107/10 GE00000000 3,210,400 160,520 107/10 GE00000000 3,560,100 178,005 107/10 GE00000000 2,850,200 142,510 107/10 GE00000000 3,215,000 160,750 107/10 GE00000000 3,150,500 157,525 107/10 GE00000000 2,145,540 107,277 107/10 GE00000000 620,300 31,015 小計 83,523,890 4,176,194 ②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107/9 GE00000000 5,276,310 263,816 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9530卷第219頁) 2.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9530卷第147頁) 107/9 GE00000000 5,139,720 256,986 107/9 GE00000000 4,429,250 221,462 107/9 GE00000000 4,950,180 247,509 107/9 GE00000000 5,017,950 250,897 107/9 GE00000000 4,905,000 245,250 107/10 GE00000000 5,160,310 258,015 107/10 GE00000000 5,075,980 253,799 107/10 GE00000000 4,279,420 213,971 107/10 GE00000000 4,748,850 237,442 107/10 GE00000000 5,089,230 254,461 107/10 GE00000000 4,877,950 243,897 107/10 GE00000000 5,182,560 259,128 107/10 GE00000000 1,868,500 93,425 小計 66,001,210 3,300,058 合計 149,525,100 7,476,250 4(附表3編號1、附表3編號2) 107年11-12月 ①奇運企業有限公司 107/11 JB00000000 3,221,060 161,053 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9530卷第220頁至221頁) 2.國稅局進銷異常分析表(偵9530卷第277頁至293頁) 107/11 JB00000000 1,702,200 85,110 107/11 JB00000000 2,181,100 109,055 107/11 JB00000000 2,850,400 142,520 107/11 JB00000000 3,150,820 157,541 107/11 JB00000000 1,900,100 95,005 107/11 JB00000000 1,975,650 98,782 107/11 JB00000000 1,340,800 67,040 107/11 JB00000000 5,270,500 263,525 107/11 JB00000000 3,150,200 157,510 107/11 JB00000000 6,750,100 337,505 107/12 JB00000000 2,580,720 129,036 107/12 JB00000000 2,400,500 120,025 107/12 JB00000000 3,873,620 193,681 107/12 JB00000000 3,865,280 193,264 107/12 JB00000000 700,000 35,000 小計 46,913,050 2,345,652 ②澄果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07/11 JB00000000 540,200 27,010 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9530卷第222頁) 107/11 JB00000000 1,720,400 86,020 107/11 JB00000000 3,500,500 175,025 107/11 JB00000000 3,870,420 193,521 107/11 JB00000000 2,750,800 137,540 107/11 JB00000000 2,510,100 125,505 107/11 JB00000000 3,850,500 192,525 107/11 JB00000000 3,760,250 188,012 107/11 JB00000000 3,820,700 191,035 107/11 JB00000000 1,150,000 57,500 107/11 JB00000000 800,500 40,025 107/11 JB00000000 850,200 42,510 107/12 JB00000000 3,500,800 175,040 107/12 JB00000000 2,000,500 100,025 107/12 JB00000000 2,750,800 137,540 107/12 JB00000000 2,850,400 142,520 107/12 JB00000000 2,750,240 137,512 107/12 JB00000000 2,370,000 118,500 107/12 JB00000000 1,066,780 53,339 小計 46,414,090 2,320,704 合計 93,327,140 4,666,356 松元公司開立發票部分共77紙,扣除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部分(奇運企業有限公司、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共申報扣抵19紙,銷售額合計46,414,090元,扣抵銷項稅額2,320,704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9530號 109年度偵字第13013號被 告 郭宏德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聖全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宏德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7月15日止,擔任松元國際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稱松元公 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松 元公司於107年5月、6月間均無任何生意往來,松元公司與 附表1所示之買方營業人亦無任何交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 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亦可預見將公司之空白發票、大小章、登記資料等物品交予他人,可能使他人利用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竟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與自稱為「陳阿福」之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地,將松元公司之107年5月、6 月空白發票及大小章、公司登記資料等物品交予「陳阿福」,任由「陳阿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填製附表1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1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附表1所示之買方營業人再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附表1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3,46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陳聖全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陳聖全分別於106年9月20日迄今、107年7月16日起至今,擔任新勝商務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下稱新勝公司)、松元公司之 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聖全明知新勝公司、松元公司與附表2、3所示之買方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集合犯意,於附表2、3所示開立發票期間,以不詳方式分別填製不實如附表2、3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附表2、3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附表2、3所示之買方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後,分別幫助附表2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0 萬3,880元、幫助附表3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232萬0,704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宏德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郭宏德於107年3月13日起至7月15日止,確有經自稱為「陳安樓」之友人建議,擔任松元公司之負責人。 2、被告郭宏德擔任松元公司負責人期間,未曾有任何生意往來。 3、被告郭宏德於107年5月間,將松元公司之空白發票、大小章、登記資料等物品交予「陳阿福」,且「陳阿福」表示係要開107年5月、6月之發票予他人,惟被告郭宏德於107年7月15日前,仍為松元公司之負責人。 2 被告陳聖全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陳聖全於107年間,確有將身分證交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為「小龍」之友人影印,並配合簽署多項文件及擔任多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2、被告陳聖全因本案每月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被告陳聖全領過3次共計1萬5,000元。 3 松元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等各1份 1、被告郭宏德於107年3月13日起至7月15日止,確有擔任松元公司之負責人。 2、被告陳聖全於107年7月16日起至今,確有擔任松元公司之負責人。 4 新勝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等各1份 被告陳聖全於106年9月20日起至今,確有擔任新勝公司之負責人。 5 松元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4月21日財北國審稅四字第1090014940號函等各1份 1、松元公司於107年3月13日起至7月15日止即被告郭宏德擔任負責人期間,共虛開4紙發票予1家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幫助該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0萬3,460元。 2、松元公司於107年7月16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被告陳聖全擔任負責人期間,共虛開77紙發票予3家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虛設營業人,共幫助該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32萬0,704元。 6 新勝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銷項31查核清單、銷項21查核清單等各1份 新勝公司於106年9月間起至107年4月間止即被告陳聖全擔任負責人期間,共虛開11紙發票予3家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虛設營業人,共幫助該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0萬3,880元。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 ,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先予敘明。核被告郭宏德就犯罪事實一、被告陳聖全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且均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陳聖全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郭宏德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自稱為「陳阿福」之男子,及被告陳聖全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綽號為「小龍」之男子,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未扣案之1萬5,000元(5,000 x 3=15,000),係被告陳聖全 擔任犯罪事實二所載公司登記負責人之報酬,業據被告陳聖全供承明確,屬被告陳聖全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檢 察 官 黃 振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馬 丞 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 編號 買方營業人 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 開立年月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森清金屬 有限公司 4 406萬9,218 20萬3,460 4 406萬9,218 20萬3,460 107年5月 至6月 全部4紙,銷售額合計406萬9,218元,稅額合計20萬3,460元,全部均申報扣抵 附表2 編號 買方營業人 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松元國際 有限公司 1 5萬0,000 2,500 0 0 0 未申報扣抵 2 廣聯資訊科技 有限公司 6 183萬 9萬1,500 6 183萬 9萬1,500 3 創室計金屬 有限公司 4 224萬7,620 11萬2,380 4 224萬7,620 11萬2,380 全部11紙,銷售額合計412萬7,620元, 共申報扣抵10紙,銷售額合計407萬7,62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0萬3,880元 附表3 編號 買方營業人 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 開立年月 備註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奇運企業 有限公司 44 1億3,043萬 6,940 652萬1,846 44 1億3,043萬 6,940 652萬1,846 107年9月至12月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2 澄果國際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 19 4,641萬4,090 232萬0,704 19 4,641萬4,090 232萬0,704 107年11月至12月 3 創室計金屬 有限公司 14 6,600萬1,210 330萬0,058 14 6,600萬1,210 330萬0,058 107年9月至10月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全部77紙,銷售額合計2億4,285萬2,240元,稅額合計1,214萬2,608元,全部均申報扣抵 扣除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後,共申報扣抵19紙,銷售額合計4,641萬4,090元,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2萬0,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