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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43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俊源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邵鑾卿
選任辯護人
林承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99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邵鑾卿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邵鑾卿於民國104年間某時,自漢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漢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月娟(另由檢方偵辦中)處取得漢光公司之大小章及相關資料後,明知漢光公司並無實際與品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匯公司)、穎川有限公司(下稱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安潔拉亞公司)、聖笠實業有限公司(聖笠公司)、農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農富興業公司)為進出貨之直接交易,且知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卻自104年1月起至105年2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品匯公司等5家公司向漢光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品匯公司、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公司復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附表編號1至69部分),以此方式幫助品匯公司、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公司逃漏如附表「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邵鑾卿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爰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2頁),核與證人即安潔拉亞公司負責人張仁剛、證人陳月娟於稅務人員約談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卷宗,下稱告發卷,第303頁至第304頁、第371頁至第373頁),並有漢光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漢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漢光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635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11頁至第20頁,告發卷第109頁至第125頁、第253頁至第259頁、第30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91號卷第9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另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㈡就附表編號70至137部分,因安潔拉亞公司、聖笠公司、農富興業公司未持該部分發票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故被告就附表編號70至137均不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

㈢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9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內,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編號70至137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9部分,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累犯不予加重其刑之論述: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0月3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然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等情,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從而,本院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本刑,自應依前揭解釋意旨,妥為裁量。本院審酌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原因、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要難以被告前案之科刑及執行紀錄,遽認被告就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事,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認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特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漢光公司與品匯公司等5家公司間並無直接進出貨等交易情形,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為使品匯公司、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而更以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是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1頁),復考量其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張數、幫助逃漏稅額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揆諸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被告本案所為屬接續犯,已如前述,即被告行為橫跨刑法沒收規定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本案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予品匯公司等5家公司及幫助品匯公司、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對價,即難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另被告幫助品匯公司、穎川公司、安潔拉亞公司逃漏營業稅,應屬各該公司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不法利益,而非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亦毋庸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金額 稅額 是否扣抵 證據出處 備註 1 品匯公司 104年10月 4,050,000元 202,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2 品匯公司 104年10月 2,739,751元 136,988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小計 2張 6,789,751元 339,488元    3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4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5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810,000元 40,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6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810,000元 40,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7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65,000元 38,25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8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56,000元 37,8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9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0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1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47,000元 37,35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2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807,500元 40,375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3 穎川公司 104年5月 760,000元 3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4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88,500元 39,425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5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60,000元 3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6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807,500元 40,375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7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98,000元 39,9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8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88,500元 39,425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19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60,000元 3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20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807,500元 40,375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21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817,000元 40,850元 是 告發卷第253頁  22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3 穎川公司 104年6月 756,000元 37,8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4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2,803,292元 140,165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5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4,050,000元 202,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6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360,000元 6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7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760,000元 8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8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350,000元 67,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29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720,000元 3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0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215,000元 60,75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1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080,000元 54,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2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360,000元 18,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3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440,000元 72,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4 穎川公司 104年9月 1,280,000元 64,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5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1,680,000元 84,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6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1,520,000元 7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7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1,993,577元 99,679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8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2,542,363元 127,118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39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1,312,000元 65,6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40 穎川公司 104年10月 1,232,000元 61,6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小計 38張 43,836,732元 2,191,837元    41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785,000元 89,25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42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365,000元 68,25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43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722,000元 86,100元 是 告發卷第254頁  44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470,000元 73,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45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564,500元 78,22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46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165,500元 58,2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47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848,000元 92,4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48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585,500元 79,2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49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837,500元 91,8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0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501,500元 75,0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1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428,000元 71,4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2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1月 1,512,000元 75,6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3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858,500元 92,92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4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617,000元 80,85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5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375,500元 68,7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6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963,500元 98,1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7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795,500元 89,775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8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176,000元 58,8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59 安潔拉亞公司 104年12月 1,407,000元 70,35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0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1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268,000元 113,4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2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940,000元 147,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3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30,000元 136,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4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83,000元 129,15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5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09,000元 135,45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6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268,000元 113,4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7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415,000元 120,75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8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940,000元 147,000元 是 告發卷第255頁  69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30,000元 136,500元 是 告發卷第256頁  70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877,000元 143,8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1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09,000元 135,4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2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3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72,000元 138,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4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373,000元 118,6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5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6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247,000元 112,3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7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835,000元 141,7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8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3,003,000元 150,1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79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352,000元 117,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0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709,000元 135,4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1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688,000元 134,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2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814,000元 140,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3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4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814,000元 140,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5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6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1月 2,835,000元 141,75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7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8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814,000元 140,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89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688,000元 134,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90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604,000元 130,2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91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856,000元 142,8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92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94,000元 119,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93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898,000元 144,900元 否 告發卷第256頁  94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415,000元 120,7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95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814,000元 140,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96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10,000元 115,5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97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667,000元 133,3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98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772,000元 138,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99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10,000元 115,5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0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415,000元 120,7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1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856,000元 142,8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2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3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73,000元 118,6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4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73,000元 118,6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5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394,000元 119,7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6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7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625,000元 131,25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8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436,000元 121,8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09 安潔拉亞公司 105年2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小計 69張 160,282,500元 8,014,125元    110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680,000元 84,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11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680,000元 84,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12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440,000元 72,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13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440,000元 72,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14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600,000元 80,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115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600,000元 80,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7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16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408,000元 70,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17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408,000元 70,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18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960,000元 4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19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960,000元 4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20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360,000元 6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21 聖笠公司 104年9月 1,360,000元 6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22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280,000元 64,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23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280,000元 64,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24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640,000元 82,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25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640,000元 82,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26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200,000元 60,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27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200,000元 60,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28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408,000元 70,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29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408,000元 70,4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30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760,000元 8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1 聖笠公司 104年10月 1,760,000元 88,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資料類別為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小計 11張 15,736,000元 786,800元   資料類別為33之部分均不予記入 132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7月 2,304,000元 115,2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3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7月 2,772,000元 138,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4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7月 3,060,000元 153,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5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8月 2,520,000元 126,0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6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8月 2,412,000元 120,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137 農富興業公司 104年8月 2,592,000元 129,600元 否 告發卷第258頁   小計 6張 15,660,000元 78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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