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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廖建傑王星富吳旻靜
  •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 當事人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正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被 告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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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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