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喜、曾正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被 告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