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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曾正龍

原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秉豐
被告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9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宣判終結,原告於同年9月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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