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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珮禎呂政燁唐玥

原告
林虔隆
被告
魏吉仙
法定代理人
魏取向
被告
牽牛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盛
被告
米塔汐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吉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唐玥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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