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粘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粘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法矯署教字(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粘智強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8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39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後告確定;次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2579號判決後告確定;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1月27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判決有期徒刑7 年2 月(共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後告確定;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2月4 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告確定;⑤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9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3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告確定;
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6 月18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8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告確定。嗣上述①③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6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②④⑤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2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入監與⑥接續執行,迄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為144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受刑人累進縮刑期日為150 日。上開累進縮刑日數、縮短刑期終結日記載之差異性,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321 、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