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一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一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一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該法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18日 109年5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53、26408號(聲請書略載為109年度偵字第2585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53、26408號(聲請書略載為109年度偵字第2585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53、26408號(聲請書略載為109年度偵字第25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15日) 110年3月15日 110年3月15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88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7號 (編號2至3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1年2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