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亭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亭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王亭硯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