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吳家安
- 被告
- 陳志豪
- 上一人之
具 保 人 陳麒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14、22915、21951、21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陳麒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家安、陳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訊問程序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吳家安、具保人陳麒安分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吳家安、陳志豪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2、64、68頁)。嗣吳家安、陳志豪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志豪之具保人陳麒安經本院合法通知,未督促陳志豪到庭,亦有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吳家安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5至129、143至162、169、187至189頁)。再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陳志豪、吳家安均無果等情,復有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訪表附卷可參(見本院第179至185、203至207頁),且陳志豪、吳家安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9至213頁)。據上,足認吳家安、陳志豪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吳家安、陳麒安分別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