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沈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倪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倪犯入侵電腦及相關設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破壞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本件事實經認定與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115號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除其第8行所載「接續」應更正為「分別依序」、第9行所載「...無故...」應更正為「...先無故...」、第11行記載「復無故...」應更正為「復另行起意無故...」外,其餘均為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沈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王議德於偵查中之證述,既無顯不可信之狀況,且與相關書證互核相符,自得為證據。 三、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所明定。故關於後述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沈倪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是告訴人教唆其女兒開帳號,民國(下同)109年9月16日下午4時多及6時多分別二次登入「完美世界M」陸吾帳號「是我女兒登入的,因為這個都要驗證碼給他才能登入,而且我剛載我女兒回家我還有停車,上樓開擴音跟他講話,後來我又在煮飯,便當袋要清洗,如果沒有給我女兒驗證碼他怎麼開,為什麼要對小朋友做這種事情,我也很生氣,他還說什麼好感度,要送什麼東西的,我說你到底在玩什麼東西,他說不然大家不要玩。」(本院卷第59頁)云云。惟查:前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王議德於警詢、偵、審時指、證述甚明,其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程序,經詢以「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嗎?證人王議德答:認識。檢察官問:如何認識?證人王議德答:網路遊戲。檢察官問:哪個網路遊戲?證人王議德答:完美世界。檢察官問:完美世界使用的帳號或暱稱?證人王議德答:閃。檢察官問:被告使用什麼帳號或暱稱?證人王議德答:菓菓子。檢察官問:你在遊戲裡跟對方有無合作?證人王議德答:沒有。檢察官問:為何你會把帳號交給被告管理?何時交給他?證人王議德答:我現實朋友來借汽車時,我下樓開車給他,然後我臨時跟菓菓子做副本,然後我臨時叫他幫我代操作,所以他才有我的帳號、密碼。檢察官問:什麼是做副本?證人王議德答:例如一個遊戲裡的活動,幫忙完成活動內容。檢察官問:你委託被告幫你做副本是哪天?證人王議德答:我要查一下。檢察官問:於案發前多久?證人王議德答:案發前好像有一陣子。檢察官問:109年9月16日之前多久?證人王議德答:好像是9月1日,因為他的IP只有登過二次而已,就9月1日跟16日。檢察官問:你跟被告有使用哪個軟體交談?證人王議德答:LINE。檢察官問:被告的暱稱?證人王議德答:千加。檢察官問:就是你今日提供的譯文文字檔裡第一頁的千加?證人王議德答:對。檢察官問:你如何確認109年9月16日使用你帳號的人是被告?證人王議德答:因為語音內容就是他有負面的情緒後,像譯文第三頁三點五十七分,他說你的帳號是需要被鎖起來是不是。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你今日庭呈的資料前幾頁是哪天的對話紀錄?證人王議德答:今日庭呈對話記錄第八頁前都是109年9月16日我與被告的對話。檢察官問:你如何發現你的帳號被更動?證人王議德答:因為上去時如遊戲裝備被破壞、寵物被放生,什麼有的沒的。檢察官問:你如何確認是被告弄的?證人王議德答:我的IP是綁我的信箱,我有綁GOOGLE,所以有登過就知道幾點幾分哪個IP登過,你沒有認證過是無法登的。檢察官問:所以你綁GOOGLE可以查得到登入的IP位置?證人王議德答:對,還有時間,所以我查到只有1日跟16日二次登入而已。檢察官問:請說明有何東西損失?證人王議德答:很多,我之前已送很多資料,他有些東西是轉賣、隨便亂賣、亂刪、亂更改、亂放生,裝備都全部變更過,起訴書附表編號1損失約新臺幣約三十幾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損失約五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損失約二十萬元,那個東西無法賣,因為那個是綁死的,等於說你要花台幣去跟官網買那些東西,然後下去弄他,他是綁死的,他的目的就是不讓你玩,所以把他刪掉、放掉,起訴書附表編號4損失約三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損失約三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損失就多了,倉庫東西全部都弄光光了,這個要靠時間慢慢的打、慢慢的存,這要如何算錢,約三萬元。檢察官問:你們有無互換帳號使用?證人王議德答:有開過一次,時間約在109年9月1日到16日間。檢察官問:不是吵架當天?證人王議德答:不是。檢察官問不是吵架之後?證人王議德答:不是。檢察官問:那個帳號的使用人為何?證人王議德答:使用人是他女兒的那個帳號。檢察官問:他給你用那個帳號要做什麼?證人王議德答:我只是借來看一下,沒有變更裡面任何東西。檢察官問:是否可提供那個帳號的暱稱?證人王議德答:好像叫丸子。」(本院卷第49至53頁),核與卷附告訴人與被告LINE軟體對話擷圖(109年度偵字第10115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5之1至19頁、第79至87頁)、艾玩科技公司艾玩(109)客警字第0050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卷第13頁、第35至41頁)、被告臉書首頁擷圖及告訴人提出「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網頁擷圖(同卷第89至91頁、第93至103頁、第159至19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7日勘驗報告(同卷第201至205頁)、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譯文及電子檔之光碟片1片(本院卷第67至120頁)等證據資料相符,即被告於警詢時亦坦承於109年9月16日下午4時11分許,以告訴人王議德提供之「00000000」及密碼,登入告訴人於「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之事實。坦承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為「SPORTY...0204千加」與告訴人聯繫之事實。觀諸其經詢以「問:你有無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網路服務?申設及使用人為何?係於何時申裝?申裝地址為何?答:有。申設即使及使用人是我本人。大概10年前,詳細時間不記得。裝設在我戶籍地址: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五樓。問:承上,現在有無使用上述網路?IP位址係固定或浮動IP?IP位址為何?答:至今一直都有使用。是固定IP。我不清楚IP位址。問:你是否有使用通訊軟體LINE?ID、暱稱為何?答:有。ID為socgame51、暱稱是sportymia。問:你與告訴人王議德是否認識?你們為何關係?有無仇恨或財務糾紛?答:認識。網友關係。沒有仇恨或財務糾紛。問:據告訴人王議德警詢筆錄指稱:於109年9月16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要玩遊戲(完美世界M遊戲、遊戲帳號為xyg0000000il.com、遊戲ID:00000000、角色ID:00000000000000000000、伺服器名稱:陸吾、角色名稱:閃)時,發現遭不詳人士登入其帳號、密碼(時間為109年9月16日16時11分至同日19時55分),將渠角色之元寶、裝備等物賤賣、刪除、銷毀,是否為你登入使用?答:當時是我登入使用,但是王議德叫我登入的。問:承上,經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案嫌疑人登入時間109年9月16日16時11分及109年9月16日18時15分,IP位址皆為1.163.111.244,是否為你使用登入?答:我有登入,但我不確定IP位址是不是1.163.111.244。問:現警方提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使用紀錄供你檢視,於109年09月16日16時10分00秒至同日16時12分00秒,IP:1.163.111.244,用戶名稱:沈倪、證號:Z000000000;另於109年09月16日18時14分00秒至同日18時16分00秒,IP:1.163.111.244,用戶名稱:沈倪、證號:Z000000000,上述該2筆紀錄是否你本人使用?答:109年9月16日16時10分00秒至同日16時12分00秒,IP:1.163.111.244是我本人使用無誤;但同日18時14分00秒至同日18時16分00秒,IP:1.163.111.244不是我本人使用。問:承上,你稱109年09月16日18時14分00秒至同日18時16分00秒,IP:1.163.111.244,用戶名稱:沈倪、證號:Z000000000,不是你本人使用,那係何人使用?答:不知道。問:承上,你如何得知告訴人王議德完美世界M遊戲之帳號及密碼?答:是王議德用LINE將帳號及密碼傳給我的。問:承上,你稱你未賤賣、刪除、銷毀王議德角色之元寶、裝備,為何警方調閱IP位址1.163.111.244,用戶名稱、證號會是你的個人資料「沈倪、Z000000000」?答:我有登入該遊戲,但我沒有賤賣、刪除、銷毀王議德角色之元寶、裝備,而且要對遊戲角色作變更都需要二級密碼,意思就是還要再輸入一組4位到6位數字密碼才能作變更,那組密碼只有王議德有,他沒有給我。問:現在警方提示,王議德提供與一名暱稱sporty…0204千加之人的LINE對話擷圖供你指認,該暱稱sporty…0204千加是否為你本人?LINE對話擷圖內容是否為你與王議德傳送之訊息?答:是我本人。是我跟王議德對話無誤。」(偵查卷第8至10頁)即明,具證本件事證明確,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第359條之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被告 所犯上開妨害電腦使用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顯係另行起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所犯二罪係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一再變異供詞、否認犯行而至推說係其女所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2 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起訴,經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李英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115號 被 告 沈倪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倪明知王議德於民國109年9月1日晚間9時許,提供其向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玩科技公司)所申請之「完美世界M」遊戲帳號「00000000」及密碼,係委 託沈倪代為管理其於前揭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角色ID:00000000000000000000,角色名稱:「、閃」)10分鐘。詎沈倪取得上開帳號、密碼後,竟基於妨害電腦使 用之犯意,於同年月16日下午4時11分許、同日晚間6時15分,接續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住內,以iPad11連結 網際網路後,無故輸入上開帳號及密碼,登入王議德於「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復無故變 更、刪除王議德於該遊戲中,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王議德。嗣王議德於同日晚間8時許登入「完美世界M」遊戲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王議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沈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109年9月16日下午4時11分許,以告訴人王議德提供之「00000000」及密碼,登入告訴人於「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之事實。 2.坦承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軟體)之暱稱為「SPORTY...0204千加」與告訴人聯繫之事實。 2 告訴人王議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與被告LINE軟體對話截圖 佐證被告雖於109年9月1日曾提供被告「完美世界M」遊戲中之帳號、密碼,請被告代玩10鐘,惟之後未再同意被告使用告訴人「完美世界M」遊戲之帳號、密碼之事實。 4 艾玩科技公司艾玩(109)客警字第0050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件 佐證被告於109年9月16日下午4時11分許、同日晚間18時15分,使用「11.163.111.244」IP位置,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住內,以iPad11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告訴人於「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之事實。 5 被告臉書首頁截圖及告訴人提出「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網頁截圖 1.佐證被告以暱稱「Mia Shen」之裝置綁定告訴人於「完美世界M」遊戲中所管理之「陸吾」伺服器帳號之事實。 2.被告將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電磁紀錄變更、刪除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第359條之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被 告所犯上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59條 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檢 察 官 黃 逸 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鍾 向 昱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電磁紀錄 原有狀況 變更狀況 1 精鍊點數20套 +20點 +6點至+15點 2 輪迴點數 +18點 +10點至+15點 3 海妖 1隻 0隻 4 輪迴屬性 正常 遭亂洗 5 重鑄屬性 正常 遭亂洗 6 角色元靈、角色金幣及倉庫人物、背包、神器、千機材 正常 遭賤賣、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