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驊、吳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驊 吳宛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訊達派報社 代 表 人 林晏孝 被 告 翔龍書報社 代 表 人 陳思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921號、第1283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驊共同犯如附表編號5「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編號5「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吳宛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主文即宣告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3、4、6、7、8「主文即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訊達派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4、6、7、8「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政府採購法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6、7、8「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政府採購法之罪,各 處如附表編號1、2、3、4、6、7、8「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應增列:被告林驊、吳宛玲、訊達派報社之代表人林晏孝及翔龍書報社之代表人陳思穎分別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準備程序中、同年7月27日準備程序中、112年3月8日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同年4月12日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林驊於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同法第87條第4項之 以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被告吳宛玲於如附表編號1、2、3、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同法第87條第4項之以其 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於如附表編號6、7、8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以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罪;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部分,因被告林美琴、吳宛玲分別係各該派報社、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其從業人員,因該2人執行業務而 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按;被告林美琴部分,另由本院以通常程序審結),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或同條第6項、第4項規定之罰金刑。 ㈡被告吳宛玲於既著手於如附表編號6、7、8所示之行為,被告 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亦各因林美琴、吳宛玲於業務上於如附表編號6、7、8所為,均未得標,是認犯罪仍屬未遂, 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㈢被告林驊、吳宛玲上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重即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 標罪或同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斷。 ㈣被告林驊、吳宛玲間,就上開犯罪之實施,與同案被告林美琴、馬重雄、劉宛姬(均另以通常程序審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爰審酌被告林驊、吳宛玲無視政府採購法欲達成之立法目的,所為有害於政府採購機制強調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公益,兼衡以其等於本院中始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考量被告林驊係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吳宛玲係大學會計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與彼2人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於本案中參與 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吳宛玲部分併依法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對於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併均依法定其如主文第三項、第四項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林驊於7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5年度易字第47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76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宛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林驊、吳宛玲於本案中所為致罹刑典,然該2人於審理中既已認罪,而表示悔過之意,且參以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載以本案派報業確有營業特殊性,屬低利潤高勞力之行業,本案虛增家數投標並無牟取暴利之惡性等語,且本院信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後,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宣告緩刑2年、3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林驊、吳宛玲所為,無疑令司法部門耗費資源,以為教化促其反思己過,為使記取教訓,以收改過向善之效及強化法治觀念,除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林驊、吳宛玲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分別支付3萬元、2萬元 外,尚有課予一定負擔以防再犯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命被告2人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遵守如主文第三項、第四項所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按:若被告2人不履行上開 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得撤銷其宣告)。又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既參與如附表所示之政府採購標案,本均應知悉遵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不得有妨害投標正確性之不當或不法行為,卻各由林美琴、吳宛玲共同為本案妨害投標之犯行,危害政府採購之正確性,顯均欠缺遵守政府採購法制之觀念,且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所受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責,無疑係其等未盡監督之責,任其等實際負責人之從業人員就執行業務上行為,無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實有令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接受罰金制裁,以資警惕,督促被告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日後切實負起業務主監督之責任,從而難認就上開宣告之罰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均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本案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之規定,此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 規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內容主要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案起訴書附表及卷內各該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內部採購文件所製作) 編號 招標機關 採購案名稱 被告等安排 之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新臺幣/元) 得標廠商 (新臺幣/元) 涉案被告 既未遂 主文即宣告刑 1 臺北市 松山區 公所 107年度里鄰長報紙財物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由葉秀貞代理、出席) 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由不知情之董董書報社得標(由馬重雄出席,並以投標金額單價299元得標,總決標金額284萬5,284元) 林美琴(另以通常程序審結,下同)、 吳宛玲、翔龍書報社 既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達龍書報社(由林美琴出席) 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2 臺北市 信義區 公所 臺北市信義 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由陳羿燕代理、出席) 總價343萬8,000元(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左開書報社均未得標,而由當時不知情之董董書報社得標(由馬重雄出席,並以投標金額3,420,810元,單價298.5元得標;該次以總價決標、單價訂約,總決標金額3,420,810元) 林美琴、 吳宛玲、翔龍書報社 既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達龍書報社(由林美琴出席) 總價343萬8,000元(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3 臺北市 中山區 公所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由林美琴代理、出席) 單價每人每月298元 翔龍書報社(按:不知情之董董書報社,亦由馬重雄出席該標案,並以單價300元投標,總決標金額為324萬3,432元) 林美琴、 吳宛玲、 劉宛姬(另以通常程序審結,下同)、翔龍書報社 既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日昌派報社(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4 臺北市 大同區 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9年里鄰長訂閱報紙案 訊達派報社 (由王靖雯代理、出席) 單價每人每月299元 翔龍書報社(由吳宛玲代理出席,並以投標金額單價289.9元得標,總決標金額190萬9,861元;該次標案亦有謙謙派報服務社出席,並以單價291.5元參與投標) 林美琴、 吳宛玲、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 既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訊達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翔龍書報社(由吳宛玲代理、出席,由林驊送件) 單價每人每月289.9元(起訴書此部分誤載為289.5元) 5 臺北市 中正區 公所 中正區108年度里鄰長暨調解委員會訂閱報紙 三友書報社(由吳宛玲出席,由林驊送件) 總價201萬7,812.5元(單價每人每月293.5元) 三友書報社(由吳宛玲出席,並以投標金額單價293.5元得標,該次以總價決標、單價訂約,總決標金額201萬7,812.5元;該次標案亦有謙謙派報服務社王伯宗代理、出席,並以單價294元參與投標) 林美琴、 林驊、 馬重雄(另以通常程序審結) 既遂 林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董董書報社(由馬重雄出席) 總價204萬1,875元(單價每人每月297元) 6 臺北市 文山區 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107年度里鄰長報紙統一訂閱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由行政助理葉秀貞代理、出席,由江禎輝送件) 總價341萬9,691元(單價每人每月299.5) 未得標(按:吉星廣告社,亦由王紀平代理、出席該標案,並以單價300元投標,總決標金額為339萬1,146元) 林美琴、 吳宛玲、 劉宛姬、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 未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訊達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訊達派報社(由員工王立傑代理、出席,由江禎輝送件) 總價342萬5,400元(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日昌派報社(由劉宛姬出席,由胡人文送件,然未檢附納稅證明資料) 總價342萬5,180元(單價每人每月299.98元) 7 臺北市 大同區 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7年里鄰長訂閱報紙案 翔龍書報社(由陳煒達代理、出席,由林美琴送件,未檢附派報之相關證明) 單價每人每月299.5元 左開廠商均未得標(按:由不知情之謙謙派報服務社以投標金額單價297元得標,總決標金額195萬6,636元) 林美琴、 吳宛玲、 劉宛姬、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 未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訊達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訊達派報社(由陳煒達送件,未檢附派報之相關證明) 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日昌派報社(由劉宛姬出席,未檢附派報之相關證明,由胡人文送件) 單價每人每月299.9元 8 臺北市 大安區 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財物採購案 訊達派報社 (由陳煒達送件) 總價283萬4,874元(單價每人每月298元) 未得標【按:由大安派報社之簡秋燕、吉星廣告社之王紀平出席,亦以投標總價285萬3,900元、(單價每人每月300元)281萬5,848元(單價每人每月296元),由吉星廣告社得標,總決標金額195萬6,636元】 林美琴、 吳宛玲、 馬重雄、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 未遂 吳宛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翔龍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訊達書報社,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翔龍書報社(由吳宛玲代理、出席,由林驊送件) 總價282萬0,604元(單價每人每月296.5元) 董董書報社(由王立傑送件,未附押標金憑證及納稅證明) 總價285萬3,900元(單價每人每月30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921號110年度偵字第12831號 被 告 林美琴即達龍書報社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浤誠律師 被 告 馬重雄即董董書報社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林 驊即三友書報社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劉宛姬即日昌派報社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吳宛玲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7樓 現居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訊達派報社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3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林晏孝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樓 選任辯護人 張宸瑜律師 被 告 翔龍書報社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陳思穎 住○○市○○區○○街00號7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緣林美琴為達龍書報社(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達 龍書報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負 責人;馬重雄為董董書報社(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董董書報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 負責人;林驊為三友書報社(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 樓,三友書報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負責人;劉宛姬為日昌派報社(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0號1樓,日昌派報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負責人;林晏孝為訊達派報社(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9樓之3)之登記負責人,但訊達派報社之實際負責 人為林美琴;吳宛玲為翔龍書報社(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之實際負責人,翔龍書報社之登記負責人為陳 思穎,上開廠商均共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辦公 。林美琴為避免附表所示採購案因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而流標,及能順利標得附表所示採購案,竟於不詳時地,與馬重雄、林驊、劉宛姬、吳宛玲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順利標得附表所示採購案之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林美琴安排附表所示廠商以附表所示金額參與投標,以此方式知悉、操控附表所示廠商之標價,藉以製造競爭假象,使附表所示採購案之招標機關誤以為其等之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並於開標後,或決標予林美琴所安排之附表所示得標廠商而使開標發生之不正確結果且不為價格競爭,或決標予上開廠商以外之其他廠商,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且不為價格競爭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美琴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林美琴係達龍書報社之負責人,亦為訊達派報社之實際負責人。 2、被告吳宛玲雖係翔龍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驊雖係三友書報社之負責人、證人王靖雯雖任職於訊達派報社,惟被告林驊之薪水係由被告林美琴所支付、被告吳宛玲之薪水係由訊達派報社之帳戶所支付,且被告吳宛玲、被告林驊、證人王靖雯均聽命於被告林美琴。 3、達龍、訊達、翔龍、三友4間書報社均在同一處所辦公,大小章均係放置在辦公室內,銀行存摺及銀行專用章則均由被告林美琴統一保管。 4、翔龍書報社就附表編號1、2、4、7所示採購案之押標金,及董董、三友書報社就附表編號5所示採購案之押標金,與訊達派報社就附表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押標金,均係由被告林美琴所支應。 5、就附表編號1、2所示採購案,達龍書報社、董董書報社均有投標,被告林美琴亦知董董書報社之投標價格及並看過投標文件,且董董書報社與達龍、翔龍等派報社共享派報路線,誰得標都一樣。 6、附表編號3、4、5、6、7、8、9所示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均係由被告林美琴所安排。 7、附表編號3、9所示採購案,被告林美琴指示證人陳羿燕撰寫日昌派報社之投標文件。 8、董董書報社之帳戶,係由被告林美琴管理;翔龍書報社之電子領標帳號,係被告林美琴所有。 2 被告馬重雄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馬重雄係董董書報社之負責人。 2、被告馬重雄並未投標附表編號5、8所示採購案,均係被告林美琴以董董書報社名義所為。 3、被告林美琴為訊達派報社之實際負責人。 3 被告林驊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林驊雖係三友書報社之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係被告林美琴。 2、被告吳宛玲、證人陳羿燕、證人王靖雯均受雇於被告林美琴。 3、附表所示採購案關於三友書報社部分,被告林驊均不知投標過程、投標金額。 4 被告劉宛姬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劉宛姬係日昌派報社之負責人。 2、附表編號9所示採購案之日昌派報社投標文件,其係委請與其交情甚篤之「小燕」填寫,惟不知「小燕」之真實姓名。 3、附表編號9所示採購案之押標金,其係委請「小江」準備,惟不知「小江」之真實姓名。 5 被告即訊達派報社代表人林晏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林晏孝係訊達派報社之登記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係被告林美琴。 2、訊達派報社大小章及銀行存摺、銀行專用章,均係由被告林美琴保管。 6 被告即翔龍書報社代表人陳思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陳思穎係翔龍書報社之登記負責人。 2、翔龍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吳宛玲。 7 被告吳宛玲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吳宛玲係翔龍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但聽命於被告林美琴。 2、附表編號4所示採購案之翔龍書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5所示採購案之三友書報社投標文件,均係由被告吳宛玲所準備,投標金額係被告林美琴決定,押標金係由被告林美琴所準備。 3、附表編號8所示採購案之翔龍書報社押標金,係由被告林美琴所準備。 4、被告林美琴曾指示被告吳宛玲面試證人王靖雯。 5、三友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係被告林美琴。 8 證人陳羿燕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羿燕受雇於被告林美琴即達龍書報社,惟勞健保及薪資支付均係由訊達派報社為之。 2、證人江禎輝聽命於被告林美琴;被告林驊僅為外務人員。 3、被告林美琴於案發後,曾指示證人陳羿燕及被告吳宛玲、證人王靖雯應如何應訊,且3人不得說是在同一間公司任職,以規避附表所示採購案均係由被告林美琴主導。 4、附表編號1所示採購案之達龍、翔龍書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2所示採購案之翔龍書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3所示採購案之翔龍、日昌派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6所示訊達、翔龍、日昌派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7所示訊達、翔龍、日昌派報社投標文件;附表編號9所示採購案之日昌派報社投標文件,均係被告林美琴指示證人陳羿燕準備,且日昌派報社之大小章,係被告林美琴將大小章拿給證人陳羿燕蓋用。 5、日昌派報社亦與達龍、訊達、翔龍、三友書報社共用辦公室。 9 證人王靖雯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王靖雯任職於訊達派報社,惟聽命於被告林美琴。 2、被告林美琴係達龍、訊達、翔龍、三友4間書報社之實際負責人。 3、附表編號4所示採購案之訊達派報社投標文件、金額;附表編號6所示日昌派報社標封、授權書、詳採購細表;附表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日昌派報社標封、授權書、詳細表,均係被告林美琴指示證人王靖雯填寫。 10 證人江禎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江禎輝任職於達龍、訊達、翔龍3間書報社,並聽命於被告林美琴。 2、證人江禎輝、被告林驊,係達龍書報社之外勤人員。 3、被告林美琴於106年12月22日,將新臺幣(下同) 8萬元現金交予證人江禎輝,並指示證人江禎輝前去辦理附表編號9所示採購案之日昌派報社押標金事宜。 11 證人葉秀貞於調詢之證述 證人葉秀貞受雇並聽命於被告林美琴。 12 附表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投標標封、投標文件、決標公告及附表所示廠商之登記查詢資料、電子領標紀錄 等各1份 附表所示廠商就附表所示採購案之投標經過。 13 郵局之109年7月17日回函及106年12月22日匯款單各1份 附表編號9所示採購案之日昌派報社押標金,係由受雇於被告林美琴之證人江禎輝前往辦理,且所留存聯絡電話係達龍書報社之電話號碼。 14 被告林驊親筆書寫之自白書1份 1、被告林驊頂下三友書報社之所有手續,均係由被告林美琴為之。 2、被告林驊不知三友書報社之登記電話是幾號。 二、按屬同一企業實體之數公司,同時參與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於外觀上雖可使人誤信有二以上不同之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爭之作用,實則公司間對彼此之標價均屬知悉且可加以操控,堪認係以成立不同名義公司進行投標之方式,使採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目的;屬同一企業實體之數公司,以不同標價參標同一工程,係施用詐術,虛增投標廠商,使形式上競爭,而實質上未競爭,致採購機關誤認該等公司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該法第87條第3、4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及以其他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二罪,依想像競合關係,從較重之該法第87條第4項以其他 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等就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所為,附表編號1至5之涉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採購案部分,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同條第4項以其他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等罪嫌;附表編號6至9涉案被告,就附表編號6至9所示採購案部分,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與同條第6項、第4項以其他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等罪嫌;被告訊達派報社之代表人、被告翔龍書報社之代表人,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附表所示各採購案之涉案被告間,具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附表所示涉案 被告所為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檢 察 官 黃 振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馬 丞 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招標機關 採購案名稱 被告等安排 之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新臺幣/元) 得標廠商 涉案被告 既未遂 1 臺北市 松山區 公所 107年度里鄰長報紙財物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 300 董董書報社 林美琴、 馬重雄、 吳宛玲 既遂 董董書報社 299 達龍書報社 300 2 臺北市 信義區 公所 臺北市信義 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採購案 董董書報社 3,420,810 (單價298.5) 董董書報社 林美琴、 馬重雄、 吳宛玲 既遂 翔龍書報社 3,438,000 (單價300) 達龍書報社 3,438,000 (單價300) 3 臺北市 中山區 公所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 298 翔龍書報社 林美琴、 吳宛玲、 馬重雄、 劉宛姬 既遂 董董書報社 300 日昌派報社 300 4 臺北市 大同區 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9年里鄰長訂閱報紙案 訊達派報社 299 翔龍書報社 林美琴、 吳宛玲 既遂 翔龍書報社 289.5 5 臺北市 中正區 公所 中正區108年度里鄰長暨調解委員會訂閱報紙 三友書報社 2,017,812.5 (單價293.5) 三友書報社 林美琴、 林驊、 馬重雄 既遂 董董書報社 2,041,875 (單價297) 6 臺北市 文山區 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107年度里鄰長報紙統一訂閱採購案 翔龍書報社 3,419,691 (單價299.5) 未得標 林美琴、 吳宛玲、 劉宛姬 未遂 訊達派報社 3,425,400 (單價300) 日昌派報社 3,425,180 (單價299.98) 7 臺北市 大同區 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7年里鄰長訂閱報紙案 翔龍書報社 299.5 未得標 林美琴、 吳宛玲、 劉宛姬 未遂 訊達派報社 300 日昌派報社 299.9 8 臺北市 大安區 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7年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財物採購案 訊達派報社 2,834,874 (單價298) 未得標 林美琴、 吳宛玲、 馬重雄 未遂 翔龍書報社 2,820,604 (單價296.5) 董董書報社 2,853,900 (單價300) 9 臺北市 南港區 公所 107年度里鄰長訂閱報紙財物採購案 日昌派報社 300 未得標 林美琴、 劉宛姬 未遂 達龍書報社 299.9